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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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社会契约论,如所周知,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原本由社会成员的同意或契约缔结而成:社会契约论就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该学说不仅是最为重要影响最大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一些学者甚至说:“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纯粹理论,其繁荣兴盛无任何其他理论所能比拟。”确实,从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和伊壁鸠鲁一直到当代的道德哲学家罗尔斯,历代都不乏伟大的思想家倡导社会契约论。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伊壁鸠鲁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

2、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国家由个体的契约产生,国家来源于社会契约。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说”的历史意义在于:第一,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每一个原子在虚空运动是自由自在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第二,在伊壁鸠鲁看来,“部分先于整体”,因此就个人与国家而言,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第三,突出人本位的个人主义思想。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个体的,原子还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作为社会的人,活着由原子构造,死亡是原子消散,所以人的本性是独立的、自由的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社会契约,也就没有国家。个人通过缔约形

3、成国家,实现个体自由。这为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二、社会契约论的发展:霍布斯、洛克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霍布斯假设先前人们处于一个肉弱强食、战争不断的自然状态中,并由此得出“人性恶”的论断。但由于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对安全、和平的向往,故人们宁愿放弃自身全部的自然权利,通过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这些被放弃了的权利被让渡一给主权者,从而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但主权者不是该契约的主体,因此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由此出发,霍布斯最赞成君主制政体,但

4、他显然忽略了对权力的制约。当权力被滥用时,社会契约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人们对社会契约的期望也荡然无存。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制度的创始人。生逢其时,其思想一经产生就广为传播。洛克否定了霍布斯所假定的人的自然状态为“人对人是狼”,而将自然状态规定为人与人的互助的和平状态。洛克将人的自然权力规定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将财产权规定为人们物化的劳动,谁通过劳动改变了自然物的印记,就占有了自然物,即成为谁的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人们需要转让出去一部分财产权交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家。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而人的其他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则神圣不可侵犯,亦不可转让。洛克抨击霍布

5、斯将国家比做“利维坦”,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人组成国家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与利益,而不是陷入更大的强制力的约束。因此,洛克认为国家不是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的,而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因此,如果国家侵犯了人民利益,人民有权推翻它。洛克为了限制国家滥用权力,提出“三权分立”与“宗教宽容”。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对后世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巨大影响。三、社会契约论的成熟:卢梭卢梭的代表作之一便是社会契约论。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6、,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

7、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四、社会契约论的再次兴起:罗尔斯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纷纷取得胜利,政权日益巩固,“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历史的虚构,逐渐从一种显学降格为“残羹冷炙”。西方自康德之后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话题有一个多世纪归于沉寂。“对于绝大多数政治理

8、论家来说,契约的观念属于前几个世纪,它是与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这些思想家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政治理论家看来,契约论思想竟然可以运用于当代,这着实令人吃惊,甚至是异想天开。”然而,1971年罗尔斯出版正义论,却使“社会契约论”以一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并由此产生出许多的“社会契约论”的变体。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可以高度概括为:在一个假想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去找到正义的理想。“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这种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是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厚厚的“无知之幕”后面,不知身份、地位;也不

9、知宗教、哲学,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一无所知。在此前提下,人们按契约的方式做出的选择只能是:两个正义原则,一为自由原则,二为平等原则。这表明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发现正义的方法和手段。因此,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评价性的而非合法化的。并且他的“社会契约”也不是对道德的定义,而是确认道德的指针。“社会契约”只是人们发现正义存在的手段,它本身不是“正义”。所以“社会契约”是启发性的,而非定义性的。因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提出了“公正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在程序上论述“社会契约论”,赋予“社会契约论”的程序理性和工具理

10、性,远远超过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虚构所具有的范畴,使“社会契约论”在新的形式下得以存续。五、一点思考迄今为止,“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已存在二千多年的历史。古代的“社会契约论”是朴素的、非系统的;近代“社会契约论”是系统的、理性的、革命的但却是超验的、虚构的;现代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程序的、工具的。古代的“社会契约论”和近代“社会契约论”反映的是实质理性,现代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反映的则是工具理性。“社会契约论”的这种由实质理性向工具理性转换的趋势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我认为,一国的宪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如果说,我国的宪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的话,那么强调工具理性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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