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实施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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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确保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高效,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咸阳市国家建设工程审计 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在 我市辖区内实施、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投资总额市级在叁仟万元以上(含叁千万元)、县 级贰佰万元以上(含贰佰万元)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贷款或 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国有控股企业或合资企业项目,以及各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 援建项目

2、等。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项目和依据咸阳市国家建设项目 审计监察办法由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立项监察审计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第二章派驻监察组的派出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情况,按照政 府的要求、本机关的决定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邀请向其派驻监察组。派驻监察组按照本办法行 使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职能。第五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组员视情 况而定。第六条派驻监察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性强;(二)具有三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纪检

3、监察机关一般工作程序;(四)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派驻监察组组长除具备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副县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业务、具有较强的处理问题能力;(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派驻人选一般从本级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产生。派驻监察组为 非常设机构,实行轮换制度。第九条派驻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派驻监察组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派驻监察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纪依法

4、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派驻监察组不干预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派驻监察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情况;(二)对工程概(预)算情况进行评审;(三)对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五)配合派出机关调查涉及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六)参加项目建设单位关于该工程的有关会议,根据监督检查情况

5、提出意见、建议;(七)定期向派驻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派出机关的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建设 及相关单位抓好整改;(八)项目决算审计后,向派出机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反馈监督检查工作;(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派驻监察组根据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会计账目;(二)向有关部门了解重大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三)要求派驻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会计账目等。第四章派驻监察组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派驻监察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通知驻在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施

6、工、监理、中介、业主等)提供监督检查工 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会计账目;(三)检查施工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对项目资金概算(预算)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察、 审计;(四)对发现问题登记备案,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情况,征求派出机关对重大问题的整 改意见;(五)根据派出机关的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六)对整改事项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工作;(七)向派出机关报告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八)项目结束后,对监督检查工作资料归档,移交派出机关业务室存档。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派驻监察组的监督,及时向派驻监察组报告项目审 批和实施进展情况,重要问题、重点环节、重大活动要主动邀请派驻监察组监督,

7、及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条件。第十五条被派驻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驻监 察组应及时报告派出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一)项目建设中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二)在重点环节和重大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三)有挪用、侵占、截留项目资金的;(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五)妨碍派驻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六)其他违纪、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五章对派驻监察组的领导第十六条 派驻监察组向派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由执法监察 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机构(干部室或办公

8、室)负责做好配合工作。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机关的安排查阅项目立项的各种文件,审查项目的合法性,提出派驻意见、建 议,报委局机关审批;2、协调召开会议,向派驻监察组明确各个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和 纪律要求;3、提请审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项目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4、根据派驻监察组反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的整改措 施和处理意见报委局机关审查通过;5、检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向委局领导反馈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6、定期召集会议,组织各派驻监察组向委局机关汇报工作;7、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派驻监察组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派驻人员工作 中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对工作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实施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派驻监察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律 和制度规定的,可以向派出机关提出异议;派出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派出机关维持 原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第二十条派驻人员办公场所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一般由派出机关安 排协调解决。第二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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