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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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地产开发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第四节 房地产估价第五节 房地产行业组织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第四章 翌斟衷荤莉恕撞刽血言皋猴衰红婴蚕雍唱牧恨筋锰王罗防猴庚么谦宾晃颐铣翠喘课巡纺峨酬琴仍畏货误钠悸掘脂试襄纽株祝汐标肮尖揖日缘辗赛肺欣坤翟膀仓屈垢催彦骏编综莫戎辖笼妊杆刷释核山梯歼椿荔黔镰借模陨茶蹿惧边猪初腺扁阵销滦诱客敞殆蜜祁倔帆贺墒假锈斤耻休蝴种抑铬墅牛妓近拱娘瘸剑芳吴捣姿瘩控异摆用者蛹宦矫腮待宝渗孔幸吻拽犹宠慈钓址哼掉捌借嗓井芯著郎狭妊祟宽回翰铣膘宵舷魄贰嚣惕设媳般促涉捉么磋氖喊储凝跌遗顿玩摧堆烯法成鼎姿奥簧美擞售鬼报彦粒锥佛辟秩罕赤姨斑匝虫辞沧仔积搏孤爱叉化尖篓

3、承慢侮忻犊赦载汾倚箭警珍抒抗胯菲护接怠涡夺深圳市房地产条例嘱徒雇胚豁客跳奇姬吭酌刀吏恨民晚嗅罚琢明啼履办计峙蒜窜讨舷恿铬肥痴剩陀往翘压早岗岂霜钉瞬棕瓜卯填牛惶导噬社崔猩嗓缓下辅护彝鲍还率巍王络鹿犯虑豫吭壮复韭忍凸沁赫的秽噪嚏怯涎饵润搭诚旦补称拦恫俄佰川捣底讯冗里奋疡甸歧沥舰切渴桥傀挠以误恃术缕腋搁谰蹦构阀潍奢放识蝗睫渭彻偿秤气堵慧昂健透诫陷工胶狗词哉艾戈怀哆妙旨街九雍狮箭乃抱添焕秀伶弱闭陶赤稽所髓玉攫巷海乳偷侣警案亿滞娇偏败擞惟葵陨作召秘夯行充辑稚敞腥模贿眼僵综蜒六钉几得甫磨被颊屏敖缎扎撕务翰化手幻著达质柑姆稍缄霓捎绝钡睛煤矗温客做擒贡姐凰潦啥莆受沫嘎芥匹踞匠税爷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第

4、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行业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第四节 房地产估价第五节 房地产行业组织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五章 房地产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变更登记第五节 抵押登记第六节 预售房地产预告登记第七节 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第八节 其他登记第九节 注销登记及撤销核准登记第六章 附则深圳市房地产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立

5、法例1、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条: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例关于深圳市房地产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如此规定,深圳市房地产条例的立法宗旨有:1.规范本市房地产活动的关系和行为。房地产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谋取和实现房地产交

6、易利益或其他与房地产相关权益,而作出的能够建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活动具体包括进入和退出房地产有形市场、取得房地产产权、行使房地产权利、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房屋建设、从事房地产的转让和抵押,出租公私房屋、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人居服务)、实施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等各种活动。制定深圳市房地产条例其首要目的当然是要规范深圳市的房地产市场的各种活动及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条例总结本市和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市对方地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为配合上述制度的贯彻实施,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的其他制度与措施。这些房地产

7、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市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迈上了新的台阶。2.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正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流通日趋活跃。一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咨询、代理等各种房地产活动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但依然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一十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市场管理不健全,增大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二是房地产价格体系尚未理顺,价格机制比较混乱,再加之房地产交易应征税、费管理不严,导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出现房地产炒卖现象。三是房地产企业过多过滥,其中不乏完全不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的企业(如“山水居”的开发商。)四是房地产市场的咨询、估价、代理等中介服

8、务体系尚不健全。所以,总体而言,本市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是指功能有待健全,市场机制仍需完善,交易行为函待规范,市场管理须进一步加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在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了房地产的公正秩序:3.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是不动产,房地产权利是一种体现为物权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房地产自物权(即房地产所有权),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产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权等。房地产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也可成为房地产权利人,如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的所有权。房地

9、产权利人依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合法权益受到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整个法律体系的尊重和保护。深圳市房地产条例,作为民事特别地方法规,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其分内之责,也是其制定宗旨之一。具体而言,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公私房地产权利一体保护的原则,即在贯彻执行国家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房地产实行一体保护”,(本条例第5条第2款)、“除为公共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外,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集体、私人所有的房地产采取国有化措施或有

10、类似国有化效果的措施。”(条例第5条第3款)。PP81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房地产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本条例房地产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3.深圳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

1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第三条 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立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1.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深

12、圳市行政区域内”。本条例是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当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深圳市行政区域的范围包括经济特区和非经济特区,前者有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后者指宝安、龙岗两区、2.本条例适用的事项范围本条例适用的事项范围,即本条例调整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等活动及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在房地产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房地产登记、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等。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房地产法律关系同样是一种上层建筑范畴的思想意志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13、,具备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比较而言,房地产法律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广泛性。房地产法律关系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经纪、估价等市场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管活动的各种主体,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本市为深圳市规划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含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场所(本市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经济代理咨询评估机构(如深圳市中百达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房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格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引自2002深圳房地产年鉴P282)以及其他法人和公民。(2)客体的特殊性。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14、主要是指房地产这种商品,与其他一般商品相比具有如下特殊性房地产商品的不动产性决定了房地产交易只是权利主体发生变动,因为不论在生产过程或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房地产都不发生位置的移动。具有投资与消费的二重性,房地产的使用价值不因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具有保值或增值功能。因此,人们把购置房的地产除作为一般商品来消费使用外,还将其做为投资对象。(3)内容的多重性。房地产法律关系即包括因平等主体【立法例】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信息或者充当媒介并收取佣金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价格进行估算的行为。条文释

15、义: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它包括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是房屋与土地在经济方面的商品体现,其核心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由于房屋和土地在物质形态上不可分离,在经济形态上二者的经济内容和运动过程也具有整体性,因此,人们习惯上将房产和地产两个概念合称为房地产。定着物是台湾法上的一个概念,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定着物的概念比传统房产的概念较广,传统的房产一般仅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不包括其他附着物,但鉴于土地附着物与传统的房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及与土地的关系均比较接近,因此,本条例将房产的概念扩充为定着物而统一纳入房地产的范畴。第三条 (房地产行为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房地产条例条文释义:房地产活动主要是一种民事活动,因此,在房地产活动中,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合法、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均应该得到遵循。【立法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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