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65153622 上传时间:2023-07-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知识产权冲刺重点(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一章 著作权一、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一方面包括智力创作的成果,一方面是工商业标记。2.知识产权的特点:客体的无形性、地域性、期限性、专有性。二、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分类1.文字作品。2.杂技艺术作品。3.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的区别。(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具体掌握的同时要学会在条文的基础上理解和运用。1.违禁作品。2.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行政性质、司法性质的文件,比如法官的判决书,各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决议决定。其中律师的代理词有著作权。有些东西因为

2、性质的不同而有变化。比如,高考试题是没有著作权的,而托福考试是又著作权的。官方正式译文,如果是个人的译文,则享有著作权。这里强调的是“官方”、“正式”。3.实施新闻。4.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立法和公式没有通用作修饰,而数表和表格前面有通用作修饰。通用数表和通用表格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情形仍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三、著作权主体(一)作者1.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作者?区分作者、著作权人概念的区别。作者并不必然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以外的人。谁可以作为作者?从法律规定来看,作者一定是从事创作工作的主体,为他人创造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

3、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创作成为作者,从而享有著作权。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但是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视为作者。在以下条件下视为作者: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同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区分开。在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类型,其中职务作品又可分为普通的职务作品和特殊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后者要满足的条件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作者仍然是自然人

4、,同时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以外的权利由单位来享有。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同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作者本身就变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这种专有优先使用的期限为2年。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一般职务作品保护期原则上是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只有50年。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

5、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各位作者行使各自的著作权,但不得损害整体的著作权。4.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

6、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需要指出的是,演员并不属于这个范围,因为演员享有的权利属于表演者权,而非著作权。当然,作为演员的权利同样要受到限制,即演员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外,其他权利应当由制片人享有。5.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如果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仍享有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

7、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支付适当报酬。6.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三)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对外

8、国人的著作权保护,采用两种方式确定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一是作者国籍标准,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二是作品国籍标准,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四)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集体管理机构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主张权利。2.集体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替别的作者来主张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提交一个书面的授权。四、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有保护期限的,是一次性权利。2.署名权

9、,保护期不受限制。3.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当然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二)著作财产权1.出租权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有出租权,只有特殊的作品才拥有出租权。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其他的作品,如文字、小说、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2.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10、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权注意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表演权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4.展览权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以合同形式将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他人。如果是转让著作权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凡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事人不得行使。五、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11、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注意:1.在保护期的认识中,要把特殊的不受保护期限制的人身权搞清楚。一共有四种人身权,其中三种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分别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2.在保护期只有50年的情形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2、。(2)但书条款,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则按照正常情况处理。六、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一)合理使用前提:未经许可,无偿使用。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包括: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

13、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众集会”是指群众性政治集会、庆祝会或纪念性的集会,学术性会议不在其内。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著作权法22条第二款,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14、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二)法定许可前提:未经许可,有偿使用。1.编写出版教科书必须是特定目的。对于此项法定许可,应注意几个问题:(1)只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材才能适用这种法定许可,其他教材编写不能引用此条;(2)可以汇编这些作品,但不得随意修改、删节;(3)要支付报酬,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4)对著作权的这种法定许可,也适用于邻接权制度。2.报刊转载与摘编对于这种法定许可方式,要注意几个问题:(1)这种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而且只能由其他报刊进行转载,即只能“从报刊到报刊”,不能从“从报刊到图书”或者“从图书到报刊”。如果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成图书,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3.录音制作要注意几个问题:(1)法定许可的对象为音乐作品,而非录音制品;(2)音乐作品必须已经由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而不是录像制品;(3)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适用法定许可。4.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对于这种法定许可方式,要注意几个问题:(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使用方式局限于播放,而不能延伸到制作;(2)法定许可的对象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此处的“录音制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