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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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解读2011 年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 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修订内容解读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 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 生刑偏轻等问题, 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 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

2、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 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 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 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 13个经济性非暴力 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 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 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 的13个

3、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9.1%。2. 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 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 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

4、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 4条)3. 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刑法第 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 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 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5、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 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 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4.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根据刑法第 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 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 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 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诈 骗、抢劫银行,盗窃罪被判

6、处 1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 因抢劫罪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 45年, 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 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 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 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五年。”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 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近年

7、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 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对刑法作以下修 改: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 249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 2002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 一款的解释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 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 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 自由刑外, 还可以并处罚金、 没收财产。 将刑

8、法第 294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 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9、明确的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 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刑法第 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

10、 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 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 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 罚金刑。将刑法第 274条修改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 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 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

11、犯罪的一种重要 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 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 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 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 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 226条修改为: “以暴力、 威胁 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12、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 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刑法第 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 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 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 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 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 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 29

13、3条修改为: “有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第 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 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14、组织犯罪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 也都以累犯论处。修改刑法第 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 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 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 步维护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第 33条、第 35条)修改刑法第 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增强该罪的 可操作性, 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修正案第 47条)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 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

15、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 法作以下调整:1 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 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 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 对未满十八

16、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 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 6条、第 11条、第 1条、第 3条、 第19条)2 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刑法第 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 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 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 11条、第 12条)3 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 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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