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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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 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超施工能力盲目承接工程,杜绝承揽项目后转包、违法分包和 挂靠施工等行为,防范承接工程项目风险,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集团 公司有关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各类矿山和市政、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平巷、 斜巷、硐室、隧道、井筒装备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项目和煤矿生产运营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上述工程项目。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 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

2、行。第四条承接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拟承接工程项目投标所涉及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审查、监督、管 理。包括意向接触、资信调查、项目申报、风险评估、投标审查、授权委托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公司对承接工程项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施工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工作负 总责,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承揽工程项目责任制,和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制。第二章工程项目承接管理第七条各施工生产单位在参加工

3、程项目投标前,应对建设单位认真考察,收集建设项目信息,详细调查、分析 以下情况:(一)拟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二)业主的主体资格,企业规模,资信情况、合同履约支付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在其他项目上有无拖欠工 程款,对拟建项目需求的迫切程度等;(三)项目规模、工程技术特征,质量、工期要求,发包范围、承包方式,材料供应、设备配备等方式,施工 现场四通一平、生产运营作业条件等;(四)拟建工程的地质、水文、煤层赋存特征、瓦斯及煤尘地质、施工、生产运营作业区域的自然条件等;(五)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是否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 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4、第八条对拟投标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上述情况及本单位在建施工或生产运营作业项目状况、施工或生产运营作业 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是否满足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决定参 与投标的应按照公司工程投标工作流程,办理项目申报、购买招标文件等审批手续。第九条经公司批准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立项、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征、业主资信和招标 条件等情况,结合本单位在建施工项目状况、施工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进行综合评审决策,存在下 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参加投标:(一)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审批或核准手续不全;(二)整合、技改矿井,工程地质情况不明、

5、地质资料不清、不全或业主拒绝提供地质资料,周边存在老空区 威胁、老空区状况不清的项目;(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风险的“双突”项目,有水患威胁及高瓦斯风险的矿建二、三期项 目,超出企业现有施工技术能力,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四)业主的工期要求超出项目合理施工工期;业主指定分包且分包商资质等情况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和办法计算,项目预算报价低于成本价;(六)原则上不得参加民营企业建设项目投标,不参加业主资信不良、履约能力不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 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项目投标;不参加业主在其他项目上有长期拖欠我方或其他施工方工程 款的情形,付款比例较低、资金没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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