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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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撰写人:_日 期:_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2、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

3、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_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

4、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_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款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_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_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_月_日前向

5、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_年_月_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_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页共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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