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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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意实施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 实施细则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水闸管理署: 你署上报的关于实施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 请示(浦水闸201514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为进一步加强水闸管理工作,实现管理工作精细化、标 准化,根据2015 年5 月水利部对我区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督 查的反馈情况,根据水利部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水闸管理的实际情 况,同意实施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特此批复。附件: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浦东新区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了对浦东新区水闸进行全面有效的技术管理,确保工程的 功能完好

2、和运行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根据水利部SL-75-94水 闸技术管理规程、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浦东新区 水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1.0.2 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由浦东新区水务局管理的各 类水闸,包括船闸、套闸、节制闸、泵闸。其他水闸可参照本细则 执行。1.0.3 水闸管理应当贯彻水量和水质管理并重,工程运行安全第一 的原则,水闸社会效益和工程经济效益兼顾,兴利服从防汛、局部 服从全局,注意做好同有关方面的配合与协调。1.0.4 水闸技术管理内容为: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 护维修、技术进步。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应当参照现行有关标准执 行。1.0.5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

3、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或者 修改各自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浦东新区水务局批准后执行。水闸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用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技术管理实 施细则,审批程序同上。2. 控制运行2.1 一般规定2.1.1 水闸的控制运行按下列要求确定: (1)内、外河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水位差以及相应的内外河水位,最大过闸流量和相应单宽流量,内外河的安全流量;(2)防汛抗旱,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防淤减淤,引清调水, 洗碱冲污,航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水闸工程的运行要求;(3)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汛,与相邻有关 水利工程密切配合运用。2.1.2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或者分阶段制

4、订控制运行计划并 执行。2.2 水闸的控制运用2.2.1 水闸运行应当根据河道来水情况、区域用水和水位控制要求 水闸本身及河道管理的需要,适时调节内河水位与引排水流量。(1)控制内河水位在规定的范围内(面平均控制水位为 2.50-2.90 米);(2)当预报将有灾害性天气影响和暴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排水预降内河水位;(3)干旱或者改善区域水环境需要引水的,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 指令运行,有防淤减淤要求的,应当充分利用泄水与潮差冲淤;(4)船闸在做好通航工作的同时,应当配合节制闸完成上述任务。 套闸以及有通航要求的其他水闸在确保上述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通 航。2.2.2 在防汛、

5、抗旱需要时,套闸与船闸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参与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运用。2.2.3.长江口咸潮入侵、水源含泥量较大或者水质较差时,应当减 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2.2.4 水闸通航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遇有大风、大雾、暴雨以及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航或 者采取限航措施;(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节制闸通航孔通航一般应当在 白天进行,通航时的水位差应当以保证通航与水工建筑物安全为原 则,水位差一般不大于 30 厘米;(3)设有船闸的水闸枢纽的节制闸通航孔一般情况下不准通航。 确需要利用节制闸通航孔以及利用船闸开通闸通航的,应当制订周 密的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3

6、闸门操作运行2.3.1 闸门操作运行基本要求如下:(1)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可根据闸内最高、最低水位控制数据,控制闸门开启高度(详见浦 东片引清调水实施细则表);(2)过闸闸门水流应当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 流、漩涡等不良流态;(3)开闸、关闸或者减少过闸流量时,应当避免上、下河道水位 降落过快以及在闸门易发生振动的位置停留。2.3.2.外河为潮汐河道的水闸,一般情况下,排水应在潮水位落至 与内河水位相平时开闸;引水应当在潮水位涨至与内河水位相平时 开闸,在潮水位涨(落)至与内河水位相平前关闸。出海闸任何情 况下都应当防止咸水倒灌。2.3.3 闸

7、门启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水闸管理范围内泊靠等候过闸的船舶等漂浮物做好安全宣 传与妥善处置;(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3)检查机电启闭设备是否符合运转要求;(4)观察内外河水位、流态、查对流量。2.3.4 多孔水闸闸门应当按设计提供的启闭程序或者管理运用经 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当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的, 应当由中间孔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2.3.5 水闸在执行引清、冲淤等任务时,应当严密进行监视,严防 水闸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2.3.6 闸门操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 闸门操作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2) 闸门操作人员应当

8、熟记闸门操作运行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闸门操作运行制度进行操作,确保闸门运行安全;( 3)电动、手摇二用启闭机手摇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 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4) 闸门启闭如发现沉重、停滞、杂声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停 车检查,加以处理;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当先打开锁定装 置;( 5)使用油压启闭机的水闸,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 仍然升高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查;(6)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者闸门接近关闭时,应当注意做 好停车准备,严防冲顶或者钢丝绳松脱。2.3.7 船闸与套闸闸门操作运行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采用闸门

9、门下输水方式的船闸与套闸在输水时,应当分段开 启闸门,控制输水速度,确保闸室水流平稳;(2)采用直升或者升卧式闸门的船闸、套闸以及节制闸通航孔应 当有可靠的搁门装置。船只通过闸孔时,闸门必须处于搁置位置。2.3.8 闸门操作应当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上级调度指令,开闸原因,开关闸时间、闸内外水位,闸门开启高 度,当班人员,设备运行状况,本班工作日记(包括操作过程中出 现的异常现象以及采取的措施等)。3. 检查观测3.1 一般规定3.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运行情况,掌握水情、 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科学的进行工

10、程管理提供依据;(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技 提供资料。3.1.2 检查观测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检查观测应按 规定的内容(或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2)检查记录和观测 成果,做到详尽、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资料及时整理、分 析并定期进行整编;(3)检测设施要妥善保护,检测仪器和工具 定期校验、维修。3.2 检查工作3.2.1 水闸检查工作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 定。(1)经常检查:对水闸建筑物的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 备、通讯设施、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和水流形

11、态等进行检 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和汛后应当对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 进行全面检查。汛前着重检查渡汛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应急方 案;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与损坏情况,为制订修复工程计划提供 依据;(3)特别检查:当水闸遭受强热带风暴或者台风、暴雨、高潮位、 强烈地震或者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特别检查;(4)安全鉴定:按照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试行)执行。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结束后,应当作出检查、鉴定报告,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2.2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水闸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环境 是否整

12、洁、美观;( 2)土工建筑物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白蚁、 害兽为害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有无损坏、堵塞、失效; 堤闸连接段有无渗漏等迹象;( 3)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 层散失;墩、墙有无沉陷、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有无 堵、塞、损坏等现象;( 4)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 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5) 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有无沙石堆积;伸 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有无损坏;内、外引河有 无淤积、冲刷等情况;( 6)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

13、蚀、焊缝开裂或者螺 栓(铆钉)松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 吊点转向轮或搁门装置有无变形、焊缝开裂或者螺栓(铆钉)松动 等;( 7)启闭机械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机体有无裂损、脱焊、变形和移位;行走转动传动部件磨损情况;轴承是否缺油,机体表面有无锈蚀与涂料层脱落;油路是否通畅,有否渗漏,油量、油质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等。钢丝绳是否松紧适中, 有无断丝、磨损、锈蚀、接头不牢;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8) 控制操作系统、电动机、起步箱、发电机组、一二级配电柜 等机电设施的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 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

14、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 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有效;发电机组保养、蓄电池、冷 却水、燃机油及机组运行是否正常,设备安全保护是否完好可靠;(9) 水位、闸门开度显示系统是否完好,准确可靠;电视监视系 统是否工作稳定,可靠。计算机系统工作是否正常;闸区照明、信 号装置是否完好;广播、电话通讯系统是否畅通;(10) 船舶停靠航行辅助设施包括系船钩、带缆桩、爬梯、航行标志、 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11) 闸下水流形态是否平稳,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 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河道水质污染与水面漂浮物情况。3.3 观测工作3.3.1 观测项目应当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

15、工 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必 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混凝土碳化、河床变形、 水位流量。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水流形 态、水质、泥沙等。3.3.2 垂直位移观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每季度观测一次。经资料分析已趋稳 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五年后改为每年汛后观测一 次;(2)当发生地震或者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增加测 次;(3)水准基点高程每五年校测一次或者由测绘部门提供校准值; 起测基点高程每两年校测一次;(4)应同时观测内、外河水位、过闸流量以及气温等;(5)垂直位移观测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二、三等级规范要求进行。 水准基点至起测基点间的闭合差符合二等水准标准0.5 N ,起测 基点至垂直位移标点间的闭合差符合三等水准标准,为1.4 N ,N 为测站数。3.3.3 裂缝观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 定观测标点;(2)裂缝发展初期每月观测一次,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 测次;但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烈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者裂 缝有显著发展时,均增加测次;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 测;(3)同时观测内外河水位、气温和水温及结构荷载情况;(4)同时观测裂缝宽度、裂缝长度及延伸方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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