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64823594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建筑大学毕业论文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一、前 言1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1(一)主体: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1(二)主观方面: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1(三)客体:同一侵害后果1(四)客观方面:数个侵害行为偶然结合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2三、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模式2(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2(二)连带责任模式3(三)按份责任模式3(四)混合责任模式4四、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法律规定之评析5(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评析5(二)对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评析6(三)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模式之重构8

2、五、结 论10谢 辞11参考文献12摘 要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已有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却大相径庭。笔者在本文中探讨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提出在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从国际立法趋势、我国现实需求、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连带责任模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关键词: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Plural-party Tort without Intention CommunicationABSTRACTPlural-party

3、 tort without intention communication is a kind of special tort form. Although our laws have already provided it, the different courts in the trial practice handling the types of cases are quite different.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discusses concept and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Plural-party Tor

4、t without intention communication;Through the study of stipul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 and China, the author holds the viewing that China should adopts joint responsibility mode ; And then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model from the

5、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trends, our countrysactual needs, and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mean contact;joint tort;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proportionate liability 12一、前 言随着社会步伐的加快和人们交往的日益增多,多数人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为更为特殊的一种侵权形态,其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对于责任的承担,理论界有三种模式:连带责任模式、按份责任模式、混合责任模

6、式,而每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及缺陷。大陆法系国家对责任承担采纳连带责任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以“合理基础区分”为原则采用了以连带责任为主,按份责任为辅的责任承担模式;虽然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都做出了规定,采用了混合责任模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依然很混乱。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人虽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对同一被害人造成同一损害的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7、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每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却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1 (二)主观方面: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不仅仅指当事人无意思联络,而是指当事人没有共同的过错。这里的“共同的过错”与共同侵权中的“共同的过错”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无共同过错,首先是指事先无通谋,即各行为人事先没有统一的损害他人的共同故意;其次,各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共同过失。无意思联络的数行为人一般并无何身份上的关系和其他联系,甚至彼此之间互不认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将

8、要产生的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相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需要提到的是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并不意味着各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 (三)客体:同一侵害后果 何为同一侵害后果?首先判断损害后果的性质是否相同,是否同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试举一例说明之,甲与乙有仇,一日在大街上甲正殴打乙,而丙趁机抢走乙的钱包,两人虽然在同一时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对乙实施侵权行为,但是甲侵害的是乙的人身权,丙侵害的是乙的财产权。甲和丙不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们可以称它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其实质还是单个人侵权,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次当损害后果性质相同时,

9、判断损害后果在法律上是否可分,比如甲在人行道上行走,乙和丙均违规驾驶车辆撞向甲,乙造成甲左腿骨折,丙造成甲右腿骨折,这种侵害后果就是可分的应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甲企业和乙企业分别向小河里排放污水导致河水污染这种损害后果就是不可分的,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很多学者并不区分损害是否可分,将性质相同的损害都认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然而笔者认为只有将损害的不可分性作为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前提,才能在讨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时有清晰的思路,避免在以行为结合程度或因果关系为标准确定责任方式后又以损害是否可分进行再分类造成的混乱。 (四)客观方面:数个侵害行为偶然结合且与损害后果

10、有因果关系 数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因为各侵权行为人无共同的过错,将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方面的,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不能认识的、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情况。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各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各行为必须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三、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模式 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内涵的多样化,所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也引发了众多争议,相应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也不同,下面分述之: (一)无意思

11、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目前国内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在不同的学说语境下,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迥然不同。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成立的必须要件;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个人的行为客观上引发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共同行为与共同损害后果有了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每一个人对全部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2;折衷说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数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就主

12、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都有故意或过失但不是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并且过错的内容是相同或相似的;就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各加害人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对共同侵权的不同定位直接决定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价值走向:如果对共同侵权采纳主观说,那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因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对共同侵权采纳客观说,那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因各侵权行为人共同引发同一损害后果而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对共同侵权采纳折衷说,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构成共同侵权的。因此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就

13、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二)连带责任模式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债务人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债权人,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客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天然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自应适用连带责任。4但也有学者另辟蹊径有的从举证困难之补救出发,认为本质上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承担连带责任乃法律上之特别规定;5有的学者则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比较得出适用连带责任的结论。6连带责任

14、模式有以下优点:首先它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它不用考虑各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份额,与按份责任模式相比它易于操作。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采用了此模式。但这种模式在考虑受害人利益的时忽略了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让他们都承担连带责任有时候是不公平的。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很明显地判断某一或某几个侵权行为人只有一般过失或与损害结果只有间接原因,受害人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去追究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三)按份责任模式从主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模式下,各致害人单独地分别地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5、,但问题在于:既然损害后果在法律上不可分割,那么怎么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各自的责任份额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提出:以过失大小来确定各致害人的责任范围,过失大者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过失小者承担小的赔偿责任,两者之间不发生连带关系。这种责任模式可以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一种公平,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范围的做法很难操作;其次在特殊侵权情况下,行为人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以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范围的做法对其是无能为力的;最后以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范围有论心定罪和主观归责之嫌。因此这种模式在国际上很少被采用。(四)混合责任模式 所谓混合责任模式,是指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某种标准区分不同情形,按不同的情形让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7这种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区分标准来确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这个标准就需要考虑到共同侵权折衷说所提到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采用了这种模式,其是按照加害人行为的结合程度来分情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