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入职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64820501 上传时间:2022-08-1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假名入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假名入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假名入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假名入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假名入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假名入职 员工因公受伤后,被意外发现其用假名入职,于是,公司以该员工欺诈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亦不予工伤赔偿。那么,员工何以能够使用假名入职?单位与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又该不该担负工伤赔偿责任?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劳动维权纠纷,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深思。 下载论文网假名入职露馅2014年9月,湛江市鑫北酒业公司急需招聘一名区域销售经理,在众多应聘者中,公司老总赵钢对方涛甚为满意。资料显示,方涛已有多年从业经验,曾做过湛江市同行的片区经理。两天后,方涛顺利通过入职面试,当人事部要求他提交身份证时,方涛声称,因证件遗失,正在登报挂失并申请补办。因招聘设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张敏

2、未再坚持验证身份,只是与方涛商定了试用期的底薪和业务提成,划分了方涛负责的区域。方涛入职不久,销售业务很快打开了局面,但关于他过量进货,导致货品积压的反映,让赵钢心里不爽。2015年1月19日上午,方涛的搭档徐伟急匆匆来到总经理办公室:“赵总,方涛到批发市场时被车撞了,肇事者逃逸,现正在医院治疗”据徐伟称,当天上午9时许,方涛带他到批发市场核对销售数据,途中方涛突然被一辆私家车撞了,送往湛江市一家医院急救,所幸无生命危险,医院建议住院治疗。“既然没有生命危险,就到公司附近的骨伤科医治吧。”赵钢考虑这家医院比较熟悉,作出安排。当天下午2时许,方涛在人事经理张敏陪同下,转入骨伤科医院。在办理住院手

3、续时,医院要求出示身份证,方涛推托不过,只得将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交出。张敏瞄了一眼,十分诧异,身份证上的照片、年龄等信息都对得上号,姓名却是“方浩宇”。方涛看见张敏狐疑的眼神,“我的本名是方浩宇,方涛是曾用名。”应聘时之所以称身份证遗失,主要是因为与原单位尚有纠纷未了结,准备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再作变更。他主动进行了解释。赵钢闻此情况后关照张敏暗中进行调查。争议不断升级社保部门的资料记载,1973年出生的方浩宇,已在湛江工作8年,此前已在两家单位工作过,均用真名入职并办理社保手续。唯独在应聘鑫北公司时化名“方涛”,而公安机关并没有他曾用名“方涛”的记录。联想到方浩宇入职以来的情况,赵钢

4、猜疑,方浩宇是竞争对手派来的卧底。当月月底,方浩宇出院后,找到张敏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果断拒绝。几经协商不成,方浩宇于2015年5月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期间,鑫北公司出示了方浩宇在骨伤科医院的入院记录,上面记载:“患者诉于今天10时许在楼梯上不慎摔倒,致伤右小腿疼痛、肿胀,活动功能障碍,当时无昏迷呕吐。伤后由家属送至湛江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患者不同意该院治疗方案。故由家人送至我院治疗”,以证明方浩宇系在家受伤,不是因工作关系受伤。方浩宇则申辩:“?D到骨伤科医院明明是公司与自己商量好的。入院时的患者之说,完全是凭空编造。”对于鑫北公司的主张,人社部门没有采纳。2015年12月31

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方浩宇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鑫北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方浩宇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认定其为十级伤残,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由于双方协商不下赔偿事宜,方浩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鑫北公司除支付方浩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6.3万多元。鑫北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对上述费用的终局裁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

6、院以仲裁委员会裁决鑫北公司支付给方浩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明显超过湛江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终局裁决的事项为由,于2016年9月作出撤销裁决的民事裁定书。2016年10月,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方浩宇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鑫北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77651.7元。两审支持维权在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就方浩宇以假名入职是否涉嫌劳动欺诈,方浩宇是否因工作导致受伤,展开激烈交锋。方浩宇诉称,其在2014年9月13日

7、入职鑫北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作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鑫北公司安排其管理营销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受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虽然方浩宇使用方涛的别名入职,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使用别名,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恶意。况且,鑫北公司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浩宇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鑫北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方浩宇的个人社保资料和以方涛名义签订的销售协议、报销单据,方浩宇身份证、大学毕业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骨伤科医院的入院记录,辩称:首先,方浩宇构成劳动

8、欺诈,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无效。方浩宇在入职鑫北公司前,一直使用真名和办理其他正规手续。唯独在2014年9月应聘入职鑫北公司时使用“方涛”的假名,并以此假名作为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和签领相关报销费用,其真实用意是什么?直至医生办理其住院手续,要求提供身份证才以真名示人。鑫北公司到医院探望后才得知真相,由此可见,方浩宇明显具有主观欺诈恶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所构成劳动关系自始归于无效。其次,方浩宇不是因工作关系受伤,依法不应认定工伤。入院记录的证据,是方浩宇在住院第一时间对其病情的真实陈述,从该陈述完全可以知道方浩宇是在家中楼梯上不慎摔倒受伤后,由其家属陪同到医院进行救治的。根据

9、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依法不应构成工伤。此外,如方浩宇确因工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为什么没有报警,没有交警的处理意见?事故的过程,只有方浩宇和原搭档徐伟两人的一面之词,没有交警部门等第三方的任何证明,且徐伟已自动离职,不排除两人相互串通敲诈公司的可能性。鑫北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障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方浩宇上述行为,是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瑕疵,掩盖其劳动欺诈及经销欺诈等非法目的,其违法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坚决制止,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要求法院驳回方浩宇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方浩宇入职鑫

10、北公司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已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关于方浩宇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的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鑫北公司主张方浩宇是在家楼梯摔伤因而不能为工伤,方浩宇主张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并向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鑫北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认定方浩宇的受伤属工伤,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对鑫北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方浩宇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并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2017年2月25日,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鑫北公司除支付方浩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1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97元等,驳回方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鑫北公司不服,于2017年3月7日提出上诉,5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编辑:成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