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64809076 上传时间:2023-12-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著作侵权的几种类型及网络维权困难原因(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tm91./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根据传统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侵权是指未经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侵权。网络著作权特殊侵权行为:行为。关于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目前

2、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者可以通过一个不同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网络著作权的特性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

3、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2.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

4、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3.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

5、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4.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

6、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 、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在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有哪些?,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对于中小,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非法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1.变原创某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

7、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中,某些大型也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很多。2.不署名指的是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3.无目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需要用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中,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

8、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需要用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无”属于侵权。4.非法当作者明确禁止时,强行,虽然注明作者并用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目前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无时无刻在飞速发展,我们期待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5.限制从法产生之初,限制与保护就如影随形: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保护与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冲突之中,又总是追求

9、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为何网络侵权屡禁不止?审理因特网纠纷案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的困难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和查证侵权事实过程中证据效力认定上的困难。1.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在侵权行为已定性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网上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在网上该作品署名为“无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为作者。”但这一规定在审理网上作品侵权案时很难操作,因为在网上使用笔名是司空见惯的。当作者将作品上载于自己的主页时,他们尚可能通过对主页的勘验

10、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毕竟主页的注册人会拥有该主页的*和密码;但如果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笔名以电子形式直接向投稿,更进一步说,如果网络使用者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那么在既无密码又无*,甚至连电子可能是伪造或不存在的问题下,如何确定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呢?传统的举证分配机制在这类情况下已显力不从心。2.证据效力的不确定。在因特网侵权纠纷中,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因此认定电子的原始证据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事实的关键。根据民诉法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

11、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