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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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越江隧道招标答 : 由于 该设 目的施 工图 及有 关技 术资 料齐 全, 因而 其标 底可 采用 工料 单价 法或 综合 单 价法进行编制。 业主 对投 标单位 进行 资格 预审 应包 括以 下内 容: 投标 单位 组织 与机 构和 企业 概况 ; 近 3 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 设设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3)该设目施工招标存在 5 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本 设 目 征 地 工 作 尚 未 全 部 完 成 , 尚 不 具 设 施 工 招 标 的 必 要 条 件 , 因 而 尚 不 能 进

2、 行 施 工 招标。 .不 应 编 制 两 个 标 底 , 因 为 根 据 规 定 , 一 个 工 程 只 能 编 制 一 个 标 底 , 不 能 对 不 同 的 投 标 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业 主 对 投 标 单 位 提 问 只 能 针 对 具 体 的 问 题 做 出 明 确 答 复 , 但 不 应 提 及 具 体 的 提 问 单 位 (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招 标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以 及 可 能影响公平

3、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 若 招 标 人 需 改 变 招 标 范 围 或 变 更 招 标 文 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 15 天(而不是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 于 这 一 时 限 发 出 变 更 招标 文 件 的 通 知 , 则 应 将原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适当 延 长 , 以 便 投 标 单 位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充 分 考 虑这 种 变 更 对 报 价 的 影 响, 并 将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反 映 出 来 。 本 案 例 背 景 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

4、已相应延长。 .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 提出问题。二、某承包商投标 1: 答 :该 承包 商运 用了 三种报 价 技巧 ,即 多方 案报价 法 、增 加建 议方 案法和 突 然降 价法 。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 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 加建 议方案 法运用 得当 ,通 过对两 个结构 体系 方案 的技术 经济分 析和 比较 (这 意味 着 对 两 个 方 案均 报 了 价 ),论 证 了 建 议方 案 (框 架 体系

5、)的 技 术 可 行性 和 经 济合 理 性 , 对业 主 有很 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 1 天多, 这 既 是 符 合 常 理 的 , 又为 竞 争 对 手 调 整 、 确 定最 终 报 价 留 有 一 定 的 时间 , 起 到 了 迷 惑 竞 争 对 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 1 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 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 答:该设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招 标单 位的 有关 工作人 员不 应拒 收承 包商 的补 充文 件, 因为 承包 商在 投标 截止 时 间

6、 之 前 所 递 交 的 任 何 正 式书 面 文 件 都 是 有 效 文 件, 都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组 成 部 分 , 也 就 是 说 , 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 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 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 公证处人员无 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 法性)。 4. 公 证处 人员 确认 所有投 标文

7、件均 为有 效标 书是 错误 的, 因为 该承 包商 的投 标文 件 仅 有 单 位 公 章 和 设 目 经 理的 签 字 , 而 无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印 鉴 ,应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即 使 该 承 包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赋 予 该 设 目 经 理 有 合 同签 字 权 , 且 有 正 式 的 委托 书 , 该 投 标 文 件 仍 应 作废标处理。三、 职工住宅问题 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 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

8、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 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 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 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

9、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00 元 m2 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 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 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 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 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 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 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 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 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

10、的顺利进行。 四、 建设办公楼 / 答: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五、AB两项工程投标选择问题1:决策树是以方框和圆圈为结点,并由直线连接而成的一种象树枝外形的结构,其 中方框代表决策点,圆圈代表机会点

11、;从决策点画出的每条直线代表一个方案,叫做方案枝,从机会点画出的每条直线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叫做概率枝。问题2:解:1.画出决策树,标明各方案的概率和损益值。2.计算图4-1中各机会点的期望值(将计算结果标在各机会点上方)。 点: 1500.3+1000.5+500.2=105 (万元) 点: 1050.330.7=29.4 (万元) 点: 1100.2+600.7+00.1=64 (万元) 点: 640.630.4=37.2 (万元) 点: 1100.4+700.5+300.1=82 (万元) 点: 820.420.6=31.6 (万元) 点: 700.2+300.5100.3=26 (万元)

12、 点: 260.720.3=17.6 (万元) 点: 0 3.选择最优方案。 因为点的期望值最大,故应投a工程低标六、2000平米两层厂房、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

13、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七、某办公楼招标问题1: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问题2: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

1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15、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6)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

16、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7)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中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合同赔偿答:1.上述赔偿要求合理,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 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 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 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依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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