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8.1 一般规定8.1.1 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8.1.2 场地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的评判方法,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宜采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8.2 场地稳定性评价8.2.1 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 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本稳定场地: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1)无活动断裂;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注: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 为准8.2.2 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分区应在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 并应绘制场地稳定性分区图。
8.3.1 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等四级8. 3. 2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 表 C 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8. 3. 3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应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定量评价宜采用 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按本规范第8. 3. 4 条的规定进行当有成 熟经验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等其他方法评判当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分 别确定的工程建设适宜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后综合评判8.3.4 当采用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进行工程建设适应性评价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评价单元的定量评价因子体系应由一级因子层和二级因子层组成一 级因子层应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 害、活动断裂和地震效应等;二级因子层应为反映各一级因子主要特征的具体指 标2 评价因子体系定量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 D 表 D 确定3 应以评价单元为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计算:1)按本规范附录 D 表 D 选定一级因子、二级因子;2) 按本规范附录D表D的规定,确定二级因子的具体计算分值(X );3) 按下式计算评价单元的适宜性指数(I ),并根据本规范第8. 3. 6S条规定的标准判定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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