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64678739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民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社员的收入, 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 _发起,于 201 年_月_日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名称: 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_万元。本社理事长: _本社地址: _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果树、苗木的种植、农产品销售以及与果树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

2、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从事苗木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苗木产品;(三)从事果树、苗木(不含种苗)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四)农林休闲观光;(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软籽石榴种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 80%。第八条 入社的农

3、民须年满 18 周岁,不超过 67 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史;无不良嗜好;能遵守合作社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规章制度及生产工艺。第九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 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理事会记录、监事会决议;(三)对合作社的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六)优先参与承包合作社果树、苗木的生产经营,享受合作社的分红及绩效奖励政策;(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4、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附加表决权。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自觉维护所从事果林生产场所的各安全事项;(四)积极维护从事生产场所周边的治安,调解各项纠纷;(五)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六)如实向合作社汇报个人身体情况,如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及疾病信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由社员自己承担后果;(七)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

5、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八)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提前 1 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因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

6、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三)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超过 100 人时,每 10 名成员选举产生 1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2 年,可以连选连任。

7、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于会计年度末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 15 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 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1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1 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 _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8、、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 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

9、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 人 1 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 2/3 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

10、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2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 2/3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

11、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1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12、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 15 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 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

13、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第三十七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八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