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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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 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3年10月,前身为学校,1994年3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是西北地区唯一的电力类普通高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将高等专科学校划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将高等专科学校、西北电业职工大学、工业学校、技工学校、咸阳电力技工学校五所学校进行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实施一套人马,多层次办学。学校遵循“重德敬业、勤学强能”的校训,在办好普通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成人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形成了多

2、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办学格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登记中文名称是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是Xian Electric Power College,中文简称西安电专。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80号。实行四校区办学,分别是校本部(西安市长乐西路180号)、南校区(西安市文艺路101号)、灞桥校区(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21号)和咸阳校区(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总占地面积

3、404.77亩。学校网址是。第四条 学校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在举办者的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第五条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行业企业为宗旨,不断优化办学条件,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创建具有电力特色的一流高等专科学校。第六条 学校坚持“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办学模式,开展普通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培养适应电力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评估和考核学校

4、办学质量。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学校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必备的办学条件和良好的办学秩序。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结合社会、行业需求,设置和调整学校专业,制定和发布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章程;(三)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专

5、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予以处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七)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八)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二)遵守学校章程;(三)建立并完善办学质量保障机制,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四)尊重和维护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薪酬、奖学金等按时

6、、足额发放;(五)建立并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学校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八)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办学结构,编制招生方案。学校成立招生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学校紧紧围绕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

7、展需要,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一体,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推行项目(任务)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学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8、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学校大力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员工培训等职后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电力行业技术进步,为员工终身学习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终身学习对接。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教育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融合国际先进办学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员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学校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主动适应国家、行业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科研条件,面向人才培养、

9、面向技术技能人员教育技术、面向生产单位一线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引进和培育高水平专业领军人才,积极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合作,重点培育专家创新工作室,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研基地建设,依托行业重点实验室、学校实训室和战略合作单位科研设施,加强横向协同,创新应用模式,完善应用机制,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学科融合、团队协作、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新技术新技能推广示范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二

10、十五条 学校加强和完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建设,激发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广大教职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法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展通用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挥行业优势和专业特色,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学员素质提升、终身学习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为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机制,进行电力行业技术技能

11、传承、积累和创新,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三十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电力行业特色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提升学校的国内国际影响力。第三十一条 学校践行国家电网公司“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服务公司战略,示范最佳技能,推广先进技术,传播公司文化,引领学生成才”为学校使命,努力提升学校对国家电网公司的服务支撑能力。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追求卓越,求实创新”的治学宗旨,依托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的办学环境,突出“技能培养、国际合作、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办学特色,努力提升培养“踏实肯干、勇于吃苦”高素质

12、技能技术型人才的办学能力。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在学校内部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机会和交流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

13、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及时偿还贷学金和助学金;(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学员自我教育、

14、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一)学校为学生、学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和创业指导等服务;(二)学校对学生、学员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三)学校根据学生、学员的综合考评结果实施评优和评先,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四)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员予以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学员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

15、员组成。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技能鉴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学校规章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秩序与利益;(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学员;(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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