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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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引论西汉时期的军队,由中央军与地方军两部分组成。所谓中央军,在汉代谓之“南军”与“北军”(魏晋时期谓之 中军),即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统辖和指挥的军队,其主要 任务是宿卫京师,边境有事,则命将率之以御敌寇。所谓地 方军,则是由地方各郡国主管、训练、征集和屯驻的军队。因为西汉郡、国并设,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军队,故又 称“郡国兵”。当州一级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并掌握军队时,又 可称之为“州郡兵”。因此,不论“郡国兵”还是“州郡兵”, 都有地方军的性质。不过在西汉时期,由于“州”还没有成 为一级地方机构,所以一般称为“郡国兵”;到东汉中期以后, 由于“州” 一级机构日益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兵

2、”的名 称才多了起来。西汉时期这种被称为郡国兵的地方军,在来 源、征集方式、服务期限、调遣办法等方面都同中央军相同。凡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当兵义务,每年由各郡国按年龄征集服兵役,并按照兵种的不同被称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轻车”(车兵)及“楼船土” (水兵)。平时由各郡国都尉官主持征集与训练,谓之“都试之制”。当他 们服役于各郡国时便是郡国的常备兵,有比较固定的数量及 相应的编制系统,在郡国有“兼备盗贼”的任务,还有轮流 宿卫京师和屯戍边境的义务,二者合计,一般人各二年,定 期替代。当他们宿卫京师时,就成了中央军;当他们戍守边 境时,就是边防军。一经调集到中央或边境,原来

3、的各郡国 都无权指挥,都得听命于统率的将领。因此,西汉时期的地 方军一一郡国兵,实际上是中央军的后备与补充,可以说是 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具备地方军的性质;不论中 央军与地方郡国兵,都来源于普遍性的征兵,都是有固定性 服役期限的非职业性兵士,这就是西汉时期的地方军一一郡 国兵的主要特征。此种郡国兵制度,到东汉时期为之一变。 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郡国兵的名称逐步为州 郡兵的名称所代替;二是来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来源于 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各郡国或州郡的“材官”、“骑士 “楼船兵”、“轻车”等兵种名称的消失和“都试之制”的取消,四是州郡兵的指挥权逐步向地方转移,最后形成了

4、“州 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的萌芽形态。这些变化始于东 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完成于汉末州牧制的确立。通过东汉州 郡兵制度的变化,终于汇集成了魏晋时期的真正地方军性质 的州郡兵制度,为魏晋时期的“州牧”制及“都督”制奠定 了实行的基础,而且终于酿成了魏晋时期及以后地方势力的 尾大不掉之势和中央王权的逐步衰落。因此,研究东汉和魏 晋时期“州郡兵”的历史演变,不仅涉及州郡领兵制度的变 化发展过程,而且关系到对当时整个政治、军事制度的了解, 实为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制度的重要方面。二、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 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 年间所采取

5、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 六年(公元3 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 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 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 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 官。”七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日: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 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 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 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项措施,西汉郡国兵制 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 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从“并职太 守”的话来看,

6、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 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 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其实这是一种误 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 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 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过,这些措施确实引起了 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 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 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

7、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 郡太守主兵事。试分述于次: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 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八年,从车驾上 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日: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 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 采取的措施是罢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 坐费粮食”之事。同传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 反于成都,“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 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 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 卷二。王霸传云:(建武)九年,玺

8、书拜(王)霸 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 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欣均为 太守,皆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 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传附弟彤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 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 障塞。帝以彤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 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 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 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卷二二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

9、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 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 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 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 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卷二四马援传说:建武二十四 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 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十四年 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 非少数。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 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 年(5 8年)条云:“越*上山下隽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 州郡

10、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属于本州郡的 郡国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纪云:建初元年(7 6年) 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 乃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卷四和帝纪云:”(永元)六年(9 4年)冬十一月,武陵港中蛮叛,郡兵讨平之。” 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平 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 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 卷五安帝纪云:“(永初)三年(1 0 9年)秋七月,海 贼张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 元初三年二月,“苍梧、榆林、合浦蛮夷反叛”,“遣侍御史任

11、 连督州郡兵讨之”。元初四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 与乌桓击破之”。这些史实确证安帝时不仅州郡有兵,同时可 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 的地方军。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君B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 3 4年)三月条,“南郡、 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 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 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 6 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 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 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

12、阳、苍梧、南 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 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 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 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 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 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 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 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 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

13、所取 代。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 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 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 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 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 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 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 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 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 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

14、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 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君B、国出系囚, 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 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 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骤骑大将军杜茂 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 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 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

15、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 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 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 5年)十月, “诏三 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 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 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 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 “妻子自随”、 “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 “赐 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 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具徙出塞外

16、者,刑 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 5 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 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 年(1 3 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 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 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 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 个重要来源。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 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H一年,率征 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 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 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 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 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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