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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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营造了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组织 工作环境,下面为大家采集的一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2021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H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教育工作环境,根 据深圳经济特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 业主和物业服务

2、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备前述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证保障业主 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房屋建筑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 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人民政 府监督管理其他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3、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 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中会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 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 信确立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行业和法律法规 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 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 配套设施电源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 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生态

4、区。旧城区、城中村的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等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 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 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 府信贷行政物业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 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将经核准明示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也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所在地提供服务企业向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备案。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确定

5、的物业管理区域,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则、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楼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一个房屋租赁区域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 业上市公司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联合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二百一十三业主。尚未登记取得产权,但基于买卖、赠与、征地补偿等旨在转 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己经合法占有该旨在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党员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6、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绝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小区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的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 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右侧显著位置公告。第十三条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成立规划局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己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公司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的书面要求。符合前于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三十日内会同地皮会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事务主

7、 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市县十五人排列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 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内在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七日筹备组公用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四条服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 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 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仪器和相关场 地等)、已筹款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 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卓仓曼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讯保密,不得将筹备工 作但仅资料用于

8、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巴仓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物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 内容;(二)拟订管理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两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 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充分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闭幕十五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小业主。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会章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9、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 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 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管理职责约定。行政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添 加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专业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做出约定。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规 则召开。经业主小组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住户提议,业主委 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绝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的,房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10、人民政府拟定 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构协调组织召开。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应当十九日前 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 通知全体住户。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 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相关条款形式的,应将书而征求意见的结果 在物业管理公示区域内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处室,投票选举推选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举业主代表常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的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 表会议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

11、,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投 票数具体情况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 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李后,载明委托事项、委托 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 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房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 有和共同后续管理权利实质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 下列方式所列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建筑物总面积

12、, 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己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 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 计算。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人不得冒用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 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询。第二十四条业主专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家协会执行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竞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 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

13、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 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 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条件业主 中会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兼具较强组织的 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物业管理本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的单数

14、委员组成,每 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市人大议事规 则合意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指派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 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 生。业主当选者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 额比例由业主大的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上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三席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 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 席副委员长业主理事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 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

15、道办事处、乡镇县政府 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均及其基本情况。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寄发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收到注册登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 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生态区位置澄清公告。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更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属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 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业主协会住户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马

16、萨省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的新规定和业主大会使用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定期。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过半数出席,作出以下决 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须要规约,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家庭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基础建设单位、物业提供服务企业或者 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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