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64520180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5.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 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 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 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 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 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 关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

2、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促进行业 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并重,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发展,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机制,加强人力资 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会组织发挥 行业自律作用,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第二章许可备案第五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行 政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 招聘服务的,还应当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

3、行互联网信息服 务核准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职业中介活动主要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 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类求职招聘 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 金;(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4、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 般程序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按照一般程 序办理的,应当向登记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下列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S)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五)营业执照(副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得的,行政审批 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的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第八条按照一般程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行政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5、0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 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从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 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涉及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 布等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 备案。第十条办理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

6、,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 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备案书。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 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样式及编号规则等由国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纸质许可证、备案凭 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电子证书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生成并提供服务。第十三条需要延续人力资源

7、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重复审批。第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 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 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书等材料。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重复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机构性质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 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 书面报告书等材料。第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全 部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

8、等信息,并提供相关 查询服务。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等方 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 遵守下列规定:(一)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授权、多次使用 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五)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个人 信息安全保护、警示提醒等义务,收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求 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包括劳动者居民身份号码、学习及 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

9、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个人 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 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第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 员的,或者允许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经营 或者自建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手段 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 审查材料存档备核。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 国就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 具介绍信、授权书,或者采取认证相关社保信息、人员身份、 对公账户、办公场所、企业邮箱等方式,开展招聘信息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

10、构开展招聘信息审查工作所需的必要 技术支持,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投 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发现用人单位、与其合作 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收 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 务,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 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所提供材料、招聘信息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或者对劳动者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劳动者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不 正当竞争

11、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诱导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 单位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用工。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招聘的名义向个 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 名义向个人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服装费、登记 费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 集资等活动。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资源 服务外包的,应当规范承接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提 供及相关专业服务活动,不得未经委托方同意转包,不得以 此改变委托方与其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通过诱导劳 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

12、劳动者 合法权益,不得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或者按劳务派遣形式将 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组织 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 健康或者诱骗财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依法取得职 业技能培训资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补贴。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 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公示相关信 息。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

13、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包含歧视性内容等违法违规求职招聘 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四)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五)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 性别为由拒绝为妇女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或者提高服务标准;(六)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就业或者介绍劳 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 动;(A)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九)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为用人单位

14、与劳动者签订虚假就业协议或者虚假 劳动合同提供服务;(十一)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特定 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和人才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 单及其变更、延续、处罚等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 监督。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通过政府门 户网站统一公示年度报告有关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所在

15、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在服务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自行 开展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诚 信典型选树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支持行业 协会、第三方信用和认证服务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依规参与相关信用评价和认证工作。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健全确定监管对象名单 和检查事项清单、实施重点监管等

16、工作机制,明确检查的依 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情况社会公示 制度。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 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新事中 事后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智慧 监管、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构建监管风险分析研判、 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联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健全人力 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交流、案件联合处置等工 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能。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从事人力资源 服务活动的,由相关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对涉及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等难以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