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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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2021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特此公告。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税

2、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根本工程第三条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 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确实认第五条 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 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 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确实定第八条 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 关于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 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确实定第十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 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 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 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那么的适用第十六条 关于执行

3、日期附件附例如?通知?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

4、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效劳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

5、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局部,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局部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

6、润之比的局部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通知?第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根本工程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以下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工程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工程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

7、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根本工程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通知?第三条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条 第一款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

8、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复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复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复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参见例如七。对上述税额复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本钱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局部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

9、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5.本项规定了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上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含义参见?通知?第十三条规定。6.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管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8.根据实施

10、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确实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根本原那么。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本钱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

11、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9.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本钱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局部,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参见例如一。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本钱费用时,应对如下本钱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工程研究、融资本钱和管理费用;2利息,

12、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本钱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本钱;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本钱净值和相关费用。涉及上述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包含的已间接负担税额的具体复原计算将在?通知?第五条、第六条项下说明。1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假设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13、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假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但凡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

14、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享受境外税额抵免时,也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通知?、?指南?等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局部,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12.本项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本钱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以下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五项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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