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QBXYL 0001 S-2014 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 果味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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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OM Q/BXYL 滨州市滨雪饮料企业标准 Q/BXYL 0001S-2014 代替 Q/BXYL 0001S-2011果味饮料2014-14-28发布 2014-11-30施行滨州市滨雪饮料 发布1Q/BXYL 0001S2014前 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展编写。本标准代替 Q/BXYL 0001S-2011 果味饮料。本标准与 Q/BXYL 0001S-2011 果味饮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致病菌限量调整了理化指标,把添加剂都归到GB 2760治理。删除了术语与定义、可溶性固形物、

2、铜。本标准由滨州市滨雪饮料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BXYL 0001S2014果 味 饮 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技术要求、分类、食品添加剂、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果汁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食用香精等,经原料调配、稀释、灭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饮料产品。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

4、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消费标准GB/T 13519 聚乙烯热收缩薄膜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2554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QB/T 1505 食用香精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

5、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 3 产品分类产品依照所添加食用香精和果汁不同而分为:可乐风味、苹果风味、橘子风味、柠檬风味等果味饮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4.1.3 果汁应符合GB 17325 的规定。4.1.4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 的规定。4.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GB 12488 的规定。4.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 的规定。4.1.7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22367 的规定。4.1.

6、8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4.1.9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 的规定。 4.2 消费工艺 配料稀释灭菌自动灌装 冷却检验包装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具有标示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香气协调,口感纯粹,具有相应产品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质地均匀,半透明液体,无分层现象,同意少量果肉存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一份子水柠檬酸计),(g/L) 0.1总砷(以As计)/(mg/L) 0.2铅(以Pb计)/(mg/L) 0.05 4.5

7、微生物指标4.5.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4.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指 标ncm 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同意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平安限量。4.6 净含量及同意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规定。5 食

8、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干净、枯燥的100mL烧杯中,至于亮堂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味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总酸按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

9、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3.5 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消费线消费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8.3 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出厂检验8.3.1.1 检验工程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细菌总数、大肠菌群。8.3.1.2

10、产品出厂每批产品由公司品控部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 正常消费时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进展: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消费时;国家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出进展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3.2.2 检验工程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工程。8.4断定规则8.4.1 检验工程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工程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

11、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假设复检工程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保质期9.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包装9.2.1 产品包装容器采纳食品用PET塑料包装瓶,应符合QB 2357标准要求。9.2.2 产品外包装用热收缩膜应符合GB/T 13519的规定。9.2.3 包装要结实、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妨碍产质量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储存9.4.1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枯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6个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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