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规程条文】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 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救护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二)煤矿建设期间,煤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矿山救护队或者其矿山救护队 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 护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三)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救护 队 驻地至服务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 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四)兼职救护队的基本要求为:1. 兼职救护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2. 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白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3.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4. 兼职救护队主要任务是,协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煤矿初 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协助救护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