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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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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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甲方:上海*券交易所 乙方: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 _ 为保障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

2、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 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3、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八条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甲方、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名称:上海*券交易所 单位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 签字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名称: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 签字日期:_年_月_日 丙方名称:_ 单位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 签字日期:_年_月_日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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