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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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四、城市规划 对建筑的限定4.1建筑基地4 .1.1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 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 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4 . 1 .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 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 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 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 是小

2、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 道路不同要求。4 . 1 .4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 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 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 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

3、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 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 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 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 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有条件的地区可 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 在建和拟建建筑 的影响考虑在内。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 80条规 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 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 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4、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4 . 1. 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 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 1821m ;交叉口人行横 道宽占410m ;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 ;停车、候驶的车辆 (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 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

5、人口位置离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 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 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 候 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 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4 . 1 . 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 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 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 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4.2建筑突出物4 . 2 . 1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 道路红

6、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 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4 . 2 . 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 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4 . 2. 3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 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 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 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

7、地规划的要 求。4. 3建筑高度控制4 . 3.2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 内而言,与3 . 1 . 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4 . 4. 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 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 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 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

8、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 现以下情况:1.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 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 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造成用地单位 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2 .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 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3 .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4 .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 率、绿地

9、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 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 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4 . 4. 2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 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 大量单体 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 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 具 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 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 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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