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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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2021 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对于新政的 理解和运用各有不同,很多财务人员心理已经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 些汇算清缴中常遇到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 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79 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 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

2、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在筹 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 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 扣除。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3、,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8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 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 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 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

4、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 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 问的通知(财税 121 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5、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 5:1(2)其他企业,为 2:l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 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 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 息支出。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 业)收入是

6、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 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0 号)规定,税 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 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

7、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 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 处罚。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25 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 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 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 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 请报告,同时

8、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 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 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项报告等。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9、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 45 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60 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4 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 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 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9、企

10、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 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10、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5 号)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

11、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 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5 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 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 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

12、所得 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 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11、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 税函202198 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 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

13、公告2021 年第34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 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 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 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 指在贷款期限、贷款

14、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 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1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77 号):(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

15、他人员借款的利 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14、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2198 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 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 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

16、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 规定处理。15、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34 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 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16、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 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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