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房合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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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特别提醒:本图仅标识销售房屋的所在位置和户型结构,对与销售房屋相邻的附属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标识。附件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1、共用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00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摊面积测算;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附件三: 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1外墙:按节能要求进行墙体保温隔热层施工、外墙二层以上为涂料、二层以下为釉面砖。2内墙:水泥砂浆抹灰,腻子刮白。3顶棚:原浆现浇砼顶棚。4地面:原浆抹平拉毛

2、。5门窗:主入户门为钢质门,其余业主自理;外墙窗为塑钢窗。6厨房:预留烟道、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7卫生间:地面防水,预留下水道、排污管道。8阳台:非封闭式,客厅阳台和生活阳台栏杆均为铁花栏杆。9电表:一户一表,每层集中管井安放,一室一厅为5-20A,二室或三室为10-20A。10.水表:一户一表。11天然气:一户一表。12其他:信报箱:按单元集中配置每户专用信报箱电话通讯、闭路电视:配置接口。安防系统:非可视对讲系统预留空调位。附件四: 房屋装修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无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

3、的一些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全部销售依据(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及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甲方承诺上述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第二条、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中所称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均由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00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

4、施工图,利用房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第三条、 关于按揭付款:1、按揭付款是指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款贷款,在乙方获得贷款银行发放的购房款贷款后将前述全部贷款作为购房款支付给甲方;2、乙方拟向贷款银行申请¥ 万元的按揭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与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其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甲方,作为乙方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房屋总价款扣除个人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即人民币¥ 元(乙方已付定金转为本期购房款),付清由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税费、拟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并于上述时间内签署按揭合同,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

5、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若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用第十条执行,逾期达15日以上,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履行,乙方因此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甲方原因”是指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前或签署本合同时,乙方所购房屋的项目(楼盘)无任何银行表示愿意向乙方提供购房贷款;5、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不符合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6、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中“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仅指国家政策调整;7、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

6、款”;房屋属预售阶段的,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购房款,则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资料、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8、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甲方已被扣划的款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归还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止,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万分之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

7、的解约条件或乙方作出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发生上述情况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10%违约金外,还须按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8、,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让给甲方或要求乙方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清偿代为承担的所有款项。由此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条、关于付款日:1、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款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2、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3、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甲方帐户之日为付款日;4、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

9、甲方人民币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即构成逾期,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若乙方因房屋面积或花园面积差异原因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退房,应在本合同第七条交房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之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提供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否则视为乙方选择不退房,按不退房条款执行。第六条、该商品房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甲方也可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受政策或专业部门或机构有关规定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2、受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3、施工

10、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瘟疫(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第七条、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1、 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期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2、 该商品房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3、 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翌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

11、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关于交房手续办理:1、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如有)、签署房价款的结算协议、办理完毕房价款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且,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乙方应自翌日起,承担与该

12、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2、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善房屋交接手续,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接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乙方因任何原因未收到甲方的交房通知,则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为双方交接该商品房的日期,乙方有义务在该日前往该商品房所在地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有义务在该日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交付商品房。第九条、关于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1、乙方在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

13、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清该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未按期支付房价款,或因乙方未交清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以按揭方式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须在贷款银行通过对乙方的贷款审批并返回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次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登记;3、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预告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列的合同登记备案期限、

14、产权登记期限、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日。第十条、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以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即以出售房屋的计价面积为准)。若出现面积测绘差异,则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第十一条、关于规划变更:(一)、关于规划变更:1、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中所称的“规划变更”是指必须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的变更事项;2、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3、若甲方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的,则甲方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2、凡涉及乙方所购房屋层高变化、房屋

15、朝向变化之设计变更,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二)、规划的处理办法:1、乙方收到关于上述第(一)款第3项约定的规划变更事项或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设计变更之通知后,有权选择接受变更或退房(即解除合同)。乙方选择退房的,应当在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作出退房的意思表示;乙方在15日内未书面通知甲方退房的,视同乙方接受该变更。若因该变更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不受本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相关内容的限制,甲乙双方均同意按实际测绘的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或房屋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已缴纳的规费、税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3、甲方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就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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