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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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 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 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 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 后产生的油脂。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2、例。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交通 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六条 对因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 (以下简称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 (以 下简称收集加工单位),应

3、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旗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项目 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产生排放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第八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规范收集,由具有经营资 格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工,不得 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存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使用标有”废弃食用油 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第十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含油脂第十一条 产生排放单位应当按季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废弃食用 油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第十二条 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对收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并为收集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第十三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工具 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安全和交通运输要求,运输途中不得滴 漏。第十四条 收集加工单位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 环境保护规划。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 保护要求。第十五条 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 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联单共三联,双方对废弃食

5、用油脂数 量签字确认,各留存一联,第三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 量、产品去向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的台账,并按月上报所在 地环保部门。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单位 和收集加工单位提供统一的联单、台账文本,提供的文本不 得收取费用。精品文档第十八条 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加工生 产期间,不得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 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收集加工 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产品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

6、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营业和生 产,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 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逾期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和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 油设施的;(二)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的;(三)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将废 弃食用油脂及含油脂废水直

7、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四)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给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收集加工单 位处置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的;(二)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未建立联单制度的;(三)收集加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四)收集加工单位运输废弃食用油脂工具不符合环保要 求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 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

8、)存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未标有”废弃食用油脂” 字样的;(二)收集加工单位未向收集工作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 器的。第二十五条 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 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审 批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 的;(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四)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提升节能减排和精细化管理 水平,避免废油品污染环境,根据汝箕沟煤矿废油品管理 制度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废油品的回收、使用管理规定:各班组、机房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时产生的废液压油、 废润滑油(脂)严禁随意倾倒,必须全部回收到密闭容器内, 集中存放至规定地点,防止造成作业场所的环境污染。废油品的存储容器及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标示,标示要精品文档目明确;严禁将不同规格的废油品混存在一个容器内,存放 地点必须远离火源

10、,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各班组废油品的回收、保管、建账(记录)工作由各班组长 具体负责,废油品的回收、上交、建账(记录)由材料员具体 负责,废油品的回收、上交记录必须真实规范,严禁弄虚作 假,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班组集中回收的废油品,必须于每季度末后 10天将回 收的废油品数量、规格等以报表形式汇总至材料员处,材料 员负责将各班组集中收集的废油品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经 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上交供应科油库进行集中处理。擦拭设备的油棉纱、检修保养设备散落的润滑油污等含油 物品,严禁随意丢弃,必须按规定收集存放在容器内,集中 妥善存放,由矿统一井下无害化处理。严禁私自随意处置废油品,凡发现班

11、组私自违规处理废油 品,经落实确认对责任班组给予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人 300元处罚。其它未提及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矿相关管理 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9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 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

12、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 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 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 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 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 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 脂单位的监督管理。精品文档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

13、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 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 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 (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 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 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 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 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 用。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

14、的一体化经营模 式。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 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精品文档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 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 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15、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 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 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 元。(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 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 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 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精品文档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 控设备。(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 统。(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 要求的招标条件。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 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 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 等内容。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 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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