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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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李向阳 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笔者近几年参与或负责过约5百份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审,所审阅的一些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大多数问题明显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笔者不在此赘述;而有些问题则涉及到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取值、评估思路甚至评估方法的理论探讨,本文结合对一份典型的评估案例进行评判,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典型案例*采矿权因变更矿区范围,其深部增加了资源储量,*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某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该采矿权属沉积型矿床,新增的资源储量根据原矿区范围内

2、采掘工程对矿层的揭露情况采用无限外推法圈定矿体边界后估算,新增333类型资源量219.8万吨、矿石品位24.79%,新增(334)?类型资源量93.6万吨、矿石品位31.33%。变更矿区范围后整个矿井的保有资源储量为1110.9万吨(其中333类型643.9万吨、334?类型101.5万吨)。1、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取值依据:本项目新近评审通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财务资料。3、保有的资源储量:分别为1009.4万吨(全矿区)/219.8万吨(新增部分),未计各自平均地质品位。4、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816.23万吨。5、

3、设计损失量及贫损率:设计损失量共28.0万吨(注:从开发利用方案上可以分割出新增资源储量块段的设计损失量),贫化率3%,损失率21.1%。6、可采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621.91万吨。7、产品方案:出矿品位为26%的原矿。8、采矿方案:地下开采、平硐开拓、浅孔房柱法和浅孔留矿法回采,其中新增的资源储量块段位于矿井深部、后期才能开采。9、生产规模:30万吨/年(注:达到该矿种中型生产规模标准)。10、服务年限:只计了全矿井的21.4年。11、固定资产投资:含利用原固定资产净值和新增投资共2130.60万元,其中新增机器设备投资为58.00万元、注明为含税。12、销售收入:开发利用方案上的取值为1

4、70.9元/吨(按26%出矿品位,不含税价);根据矿山财务资料,近三年半依次为167.88、212.45、174.80、187.24元/吨,加权平均后约为186.0元/吨(不含税);评估机构依据矿山企业出具的有关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中的“我公司自2007年以来矿山主要开采高品位矿石,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销售*矿石平均品位为30%”,推算出本项目按26%品位产品方案的售价为162.75元/吨,并按该值作为销售收入取值依据(注:矿山财务资料及增值税销售发票上没有反映矿石的销售品位)。13、成本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上的取值为75.90元/吨(其中管理费用11.00元/吨、销售费用1.50元/吨)、矿山财务资

5、料综合后的平均值为115.43元/吨(其中26.85元/吨、销售费用34.59元/吨),评估报告综合两者并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后按121.18元/吨取值;其中外购原材料及燃料动力费用共13.0元/吨、注明为不含税。14、评估结论:全矿井为3737.63万元,按保有的资源储量估算出的单位评估值为3.70元/吨,继而按新增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出应缴采矿权价款813.26万元。二、问题评判1、报告没有对新增矿段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进行取值,也没有对全矿井和新增矿段各自的矿石平均地质品位进行取值是不合适的。假定该采矿权的评估方法、按新增矿段占全矿井的资源储量分割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思路是合适的;那么也

6、应做到两点:尽量按新增矿段占全矿井的可采储量进行分割,如果因为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损失量不好按新增矿段进行分割而难以估算出新增矿段的可采储量,那么也应按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而按照保有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合适的。进行分割时必须考虑品位等质量参数的影响,因为很多矿产的出矿品位直接关系到矿石售价的高低,应按矿石折纯量(或金属量)来进行分割。2、报告确定的售价依据矿山企业出具的有关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而确认该矿近几年的平均销售品位都为30%,并借此来降低评估所采用的产品方案的产品售价;有依据吗?似乎有依据。但在对该矿石销售市场了解的人士来说,该依据是不可靠的,因为近几年30%品位*矿石的坑

7、口平均不含税售价不可能这么低。3、报告确定的成本费用为121.18元/吨,其中销售费用高达34.59元/吨,主要依据矿山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综合而得;有依据吗?似乎有依据。但在对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和成本费用很了解的人士来说,该依据也是不可靠的,因为矿山销售费用一般只是销售收入的1%,本项目正常的销售费用应在2元/吨左右;而如果真的高达34.59元/吨,就是将矿山短途外运等费用当作销售费用进行了财务处理;当按货场价或到厂价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时,也可以考虑外运等费用,但计算销售收入的口径就须统一,也应是货场价或到厂价。4、报告确定的机器设备投资注明是含税值、成本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和燃料动力费用注明是不

8、含税值,不太合适。笔者认为:机器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中含税与否与成本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与燃料动力含税与否现在已同一个问题。按照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的,也就是说老“条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肯定是含税的;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则改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了;而按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记为采购成本的金额,而按该发票上的“税额”记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也就是说:成本费用中的原材料、动力是不含税的。如果这样的话

9、,那么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也是不含税的。反过来说:如果本项目新增机器设备投资58.00万元是含税的话,那么本项目的成本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13.00元/吨也应是含税的,反之亦然。不能一个含税、一个不含税。三、问题探讨本项目评估报告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都较好处理和解决,不太好处理的是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自身缺陷所造成的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并不是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能处理的,需要群策群力、共同探讨解决。1、依本项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思路,假定上述的销售价格、成本费用按实际的正常指标取值,本项目采矿权价

10、值至少可以评到2亿元,其中新增矿段的采矿权价值可以评到3600元以上。而如果真的评出这么一个结果,公平吗?不公平。为什么?因为该省这类矿产,多属小型矿,多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按单位可采储量的评估值多在5元/吨左右(依服务年限、矿石质量及交通地理位置不同而有差别);如果这样评出一个按单位可采储量高达30元/吨的价款、都是协议出让的矿山,人家5元/吨左右,他却30元/吨,显然不公平。除非是采用竞价方式出让的项目,他出高价愿意受让才是合情合理的。评估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预期或实际经济效益良好的矿业权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出的价值往往是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出的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反之,对于经济

11、效益不好的矿业权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出的价值还可能出现负值。评审经验告诉我们:评估机构依据适用条件不得不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出让项目进行评估时,如果感到评估值太高而不公平合理时,一般会想方设法通过数字游戏般的技术手段进行人为地降低价值,评审人员有时为了综合平衡和公平合理起见,也不得不默认这种游戏规则,只要把握住其评估值要适当高于该项目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出来的价值就行了,这是基于两点考虑:拟或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项目应是经济可行的,如果不是经济的就不应当设置矿业权,为此其评估值不应比采用收入权益法评得低、更不允许出现负值(出现了负值就表示开发利用该项目还不是经济可行的,还不应当设置采矿权

12、)。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项目一般年限较长,年限越长折现率越低、评估值越低,而假如采用收入权益法的评估年限一般是5年的话,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来的价值、同时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时,其单位评估价值一般不能低于该项目假定10年评估年限的单位评估值。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法是矿业权评估最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为什么这两种评估方法评估值如此大相径庭呢?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评估方法及其有关参数的取值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普遍认为收入权益法评估值低了,那么就应适当地调高采矿权权益系数的赋值。而对于折现现金流量法,笔者一直认为该评估方法的数学模型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计算公式只适合银行抵押贷款、公司上市

13、等二级市场的评估。为什么这样说?2002年、2004年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对于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方法,现金流出量中分别考虑了社会平均利润和行业平均利润分成的因素,而2006年版以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就不再考虑矿山企业的应得利润因素,暂且不考虑这个利润率应该是多少,难道矿山企业能够实现的现金流量、只考虑一个折现率因素而不必再考虑其应得的利润因素而全部折现为价款后上缴给国家?有人认为矿山企业利润已在8%或9%的折现率后进行了考虑,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折现率可能也定低了,因为发改委系统通行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折现率一般按10%取值;而矿山项目的风险因素要大于一般的工业项目,风

14、险高、回报相应应高。而新的问题是:假定调高折现现金流量法的折现率,那么收入权益法所采用的折现率也一样会提高,这样还是不能解决两种评估方法之间的评估值相差过大的问题;而客观地说,目前采用收入权益法评出的价款绝大部分矿业权人都能接受;为此,减小两者差距的主要途径在于:调高收入权益法中采矿权权益系数的赋值区间。出让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增加行业正常利润的现金流出量;而二级市场项目采用该评估方法视情况需不需要对行业正常利润进行扣减。参照国内外工矿企业经济评价较通行的折现率指标,适时对折现率进行调整,做到国内外接轨会更有说服力。2、本项目对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思路是:对整个矿山按总的资

15、源储量进行评估,然后按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估算。其实质是基于了这样的一种假设:新增矿段的资源储量与整个矿井的资源储量按其所占比例、同时地均衡生产。大家都知道:评估年限的长短通过对折现率的影响、直接关系到评估值的高低,评估年限越长评估值越低、评估年限越短评估值越高,如果都采用收入权益法来估算,一个长达30年的采矿权的评估值,与同生产规模同售价同采矿权权益系数、但评估年限只10年的采矿权评估值,基本上是相等的。从理论上讲,对新增资源储量评估、估算其评估年限时,有三种较典型的模型和四种评估途径:类似本案例,按整个矿山的服务年限进行评估,其有两种评估途径:类似本案例,先按整个矿山的资源储量估算出整个

16、矿山的矿业权价值,再按可采储量或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估算。单独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在确定新增资源储量的生产规模时、不采用整个矿山的,而按可采储量或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对生产规模进行分割后再估算评估值。这两种评估途径的评估值,在采用收入权益法计算、且忽略计算误差的情况下,是相同的。按整个矿山的生产规模,仅对新增的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评估年限自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其实质是基于新增矿段的资源储量全部在首期开采完了之后再开采矿井其它的资源储量。按整个矿山的生产规模,仅对新增的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评估年限放在整个矿山服务年限的末期,其实质是基于新增矿段的资源储量位于矿井深部、且只能在末期回采。这三种模型计算出来的评估值,按比例均衡生产估算的评估值适中,按整个生产规模先期开采估算的评估值最大,而按整个生产规模末期开采估算的评估值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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