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不良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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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供货不良处罚标准作者:日期:制定/修订日期版本修订内容制定/修订人V01初版发行制作人审核人批准喻乐平1目的1.1 明确定义供应商来货处罚判定,完善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 ,提高供应商供货合格率。2 适用范围2.1 本公司所有供货厂商或贸易商。3 职责权限3.1 测试员:负责供应商来货异常情况检测登记及反馈。3.2 品质工程师:依据本标准对供应商来货异常进行处罚判定,品质问题跟踪,对争议进行协商跟进。3.3 采购/研发:负责将标准如实准确传达给供应商,并对各项处罚款项的扣款执行及登记。4 说明4.1 需方:专指东莞林积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2 供方:指为本公司提供所有商品的厂商或贸易商。4

2、.3 鉴于供需双方已达成供货(或委托加工)合作意向,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 发展” 的原则,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维护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此标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供应商品质管控协议作为本标准的辅助协议,双方共同按要求 执行。4.4 抽样检验水平一采用GB2 8 2 8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I级。合格质量水平AQ L接收标准如下:1) 汽车类:2) 非汽车类:3) 5 质量管理5.1 供方应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包括进料验收和管理制度,工序检验和控制管理 制度,出厂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和质量奖惩制度等等,并严格执行。需方有 权利定时或不定时对

3、供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利。5.2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经需方书面确认的样品要求进行生产或供应货品。需方如有任何变动, 需方负责书面告知供方更新内容,供方必须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5.3 供方如对需方所供产品发生如下变更时:结构外观变更,功能变更,系统固件变更,主要配件变更,制造条件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材料变更、加工工艺变更、工装模具变更、第 三方变更、第三方制造工厂变更),供方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检测,证明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及质 量要求,并向需方提供样品及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书面确认后才能够正式供货。5.4 需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供方应应在在 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需方。5.5

4、 供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需方产品委外加工或对外调货时,必须征得需方同意,需方保 留对其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评估,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委外加工或调货,视为对本标准的根本 违反,需方有权对供货予以拒收,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供方承担。5.6 在样品送样评审时,供方需同时递交产品参数信息表,出厂检验指导书 /标准相关文件, 在需方有需要的情况下,供方还需向需方提供可信赖特殊性试验报告。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供 方如需再送样,需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 否则需方有权不继续二次样品评审作业。如二次送样仍然不合格的,供方还决定第三次送样, 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相关误工检测费用。

5、5.7 样品经需方确认后,样品封存于需方(在需方有必要的情况下)。供方批量生产时的工艺需相 同于样品制作工艺。5.8 当发生品质异常时,需方按本标准向供方发出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或者书面邮件通知等,供方应在接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处理意见后签字、 盖章返回需方,并认真实施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5.9 驻厂验货事宜:需方品管部在接到供方的验货通知,并如期按通知中约定时间到达供方处 验货时,当供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如实提供当时通知中约定的货品数量,导致需方人员安排过剩,浪费需方的人力成本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过剩人员的误工费。5.10 商品来货检验流程:PASAQL抽检NO

6、F品质&开发IPAS退货/供需方供一斗加bPASIn 一收取代6.17.1共货不良处罚J质量管理督察为保证供方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供方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质量控制,需方在如下情况下对供方进行必要的督察当供方产品发生重大异常时;需方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供方进行质量督察,需方在对供方进行现场考核时,供方须进行相关配合。不合格品处理方式需方在检验过程、例行库存核查中、需方的客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以来货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或者书面邮件等形式通知或要求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在接通知 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并有义务派授权代表按约定的时间

7、到需方处协助处理。 若供方没有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视为供方同意 需方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供方如有异议,应 在接单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否则,即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判定。7.2 供方授权给需方品管部处理不合格品事宜:需方按照抽样检验规则判定为批量不合格、来 货高不良或者来货出现致命缺陷(威胁使用者人生及财产安全),供方必须进行100%全检, 自检合格后才能重新送检,但是由于供方各种原因无法自行处理的,可申请需方替供方处 理异常品,供方需支付需方的异常品处理代工费用。7.3 供方应对需方反馈的不合格品进行调查、分析、改进、追踪及保存相应记录。及时修正检 查指导书

8、作业指导书。并把需方的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 络单,或书面邮件异常反馈情况进行归档保存,方便后续当做反面教材对相关工序岗位进 行培训。7.4 需方无条件退回属于供方责任的不合格商品,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相 应措施并及时补货,超过规定时间1 5天供方仍没有做出处理意见,需方有权予以处置。7.5 供方同一批次订单如出现高不良,允许一次供方返工或者需方代工, 不做供货不良处罚,如 通知供方返工后,二次来货检验,需方仍然发现高不良,需方必须执行供方供货不良处罚措 施。7.6 供方一个月内的不同批次订单出现高不良,一个月内的第二批次高不良将不享有7, 5条款的“免除供货不

9、良处罚”。第二批次直接进行供货不良处罚8不良处罚的实施8.1 误工及代工费计算方式:误工/代工费(元尸误工/代工人员工资+误工/代工附加费。备注1 :误工/代工人员工资=误工/代工人员数量(个)*误工/代工工时(小时)*每小时单 价(元)备注2:误工/代工附加费根据每月误工/代工次数及需方当时人员配置情况。8.2 送往需方仓库的供货不良处罚费用标准:需方按月对供方所供送往仓库的来货商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不良品进行清点,将不良品退 还供方或通知供方换货,此外,根据供方的供货不良率(简称为“A”)对照如下条款计算供 方应支付给需方的赔偿费用。非汽车类:1)1.5%A W2%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 1%;2) 2 % A 0 5 %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 2% ;3) 5 % 1 0 %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10%。汽车类1)1 % A01.5%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1% ;2) 1 .5%A 3 %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 2%;3)3% 5 %时,需方扣除供方该批次订单金额的 10% o8.3 终端客户客诉销退不良处罚标准:需方按月统计终端消费者退款情况,若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衡量以需方客服人员对待退款原因的标注为准)产生的需方客户退款,如果因质量退款不良率超过2 %,超出 部分应由供方承担全部损失,相应费用从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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