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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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 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 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变 股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 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 90年代的经济 发达地区,起步早,进展慢。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各地都加大了推进农

2、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构建农 村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从现实情况看重要性:这项改革的背景是农村加快城市化。工业 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都出现 了新的变化。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增多,流动人口进 入较富裕地区增多,部分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同时,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 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及份额等问题 都不断凸现。加之,城市化进程较快地区和城镇周边的一

3、些地区乡村行政体制 作了相应调整,实行了撤乡并村和“村改居”,迫切需要通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来加以明晰及妥善解决。从进展情况看紧迫性:至 XX年,全国有30个省(区、市)村级总资 产1.84万亿元,2.32万个村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占全国总村数的 3.8%。按地区分析,东部、中西部地区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分别为 148个、2381个,占完成村数的比重分别为 85.6麻口 14.4%。按省市分 析,北京、广东、苏和浙4省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占全国完成村 数的75.5%。上海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近郊X X区长征镇红旗村、 X X区虹桥镇虹五村等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4、改 革。从法律制度看必要性:我国至今尚未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农村 集体资产如何管理、处置进行统一的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不明晰, 产权归属不清,处置规范程序缺乏,集体资产处于“人人所有、人人 无份”的状态,是透明的“玻璃缸”,看得见,摸不着。法律规范的 缺失使各地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也极易引发各 类矛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巩 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 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创新,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 有效保障。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要由城市化地区为主向面上推 进,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5、为主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联动及多 方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推进。改革的内涵不仅涉及经营性资产,而且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资源 性资产;不仅包括存量资产,而且包括增量资产;不仅要明晰产权,还 要促进产权有序流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题是城市化过程中如何维护好、实现好、 发展好农民利益,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在这一主题下,鼓 励支持创新改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改制时间来分类,可分 撤销行政村后改制和不撤销行政村建制直接改制两类。按资产构成来 分类,可分存量折股型和增量配股型两类。近年来,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也不断创新。在改制形式上,由存量折股型为主,逐步丰富为存量折股型、增 量配股型、

6、土地入股型等多种形式。在登记形式上,由有限责任公司 为主,逐步发展到社区股份合作社,并正在探索经济合作社等登记形 式。在改制层面上,由村级集体经济改制为主,逐步拓展为村联合改 制、镇村共同改制、镇级改制等多层面改制。从各地的实践看,股权设置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 为主要依据,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参照有关撤制村、队时处置集体 资产的政策确定。改制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各地规定股权 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上海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近年来,在XX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上海各区县加强农 村集体“三资”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 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XX年底

7、,全市已有7个区21个镇(含街道、工 业区)的69个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了 65 个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占总村数的 4%截至XX年底,松区新桥镇、中山街道和新浜镇还探索完成了镇级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今年,闵行、松两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 快,XX区列入了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全区已启动了60个村的改革,松区积极开展镇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从总体看,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试点工作起步较早。上世纪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近郊XX区长征镇红旗村、XX区虹桥镇虹五村等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

8、将集体 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并按股进行收益分配。止匕外,上海也在全国较早实行以农龄(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 动时间)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资产处置、入股及收益分配的主要依 据。二是改革形式不断拓展。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集 体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也不断创新。三是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农村集体经济组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促进 了集体经济不断发展,而且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全 市改制后的村级新集体经济组织,XX年分红3.38亿元,人均分红 4240元,有效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近年来,上海采取多管齐下、系统推进的方式,通过制定文件、 理顺体制,健全制度、规范运行,

9、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建设平台、 加强监管,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下一阶段上海全面推进农 村改革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当前上海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还存在一些薄 弱环节:部分基层干部存在怕乱、怕烦、怕难、怕失权、怕失利的意 识,改革的意识有待增强;基层反映,改制后反而增加了税费负担,改 革政策还有待配套;改制后的新集体经济组织还承担了大量的社区管理 职能,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待探索和研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六个原则: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 益。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由效益决定分配,促 进持续发展。(一)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

10、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 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 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维护农民利益。农村集体资产归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通过改革发展,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 努力使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三)促进持续发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 活用好存量资产,以经营不动产为主,确保集体资产有稳定收益,进 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四)效益决定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的是成 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或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份额,在确保集体经济 发展的基础上,有了效益

11、才能进行分红,没有效益不能透支分红。(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改 革工作的重点放在村级,镇级实行试点。要通过不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成熟一个,改制一个, 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苏省在实践中形成了存量折股型、增量扩股型、资产保护型三种 不同的改革类型。XX市根据近XX区、远郊平原地区、山区以及城乡接合部地区 集体资产不同发展状况,目前已形成了整建制转居模式、林权+产权联动改革模式、乡村联动改革模式等九种改革模式。(六)公开公正透明。改革的各项程序,都要坚持在阳光下运作, 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整个改革的全过程。农村产权制度改

12、革呼唤法律支撑农民对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担心和忧虑,是制约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改制工作的瓶颈。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确立法人地 位,目前各地办法不一。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 要有法律体系的支撑。如何确立法人地位至关重要。上世纪90年代,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都登记为 股份合作制企业。XX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由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 件不能设定新的企业主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法规、规章或文 件被废止。因此,XX年之后改制的村都依据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按规定股东登记人数为2-50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都有上 千人,在操作中只能采取隐性股东

13、的办法,将几十甚至上百个股东合 并为一个股东,农民认为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改革心存忧虑。 这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瓶颈。对改制后究竟如何确立法人地位,各地办法不一。浙省XX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浙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证明书,村经济 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也可 向工商部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苏省XX年11月出台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赋予农村社 区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广东省XX年7月通过颁布省长令广东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对法人地位予以确认。借鉴成功经验,应加大法律保障。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农

14、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在国家现有立 法尚没有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明确的情况下,可通过地 方立法,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创设一个法律主体,并明确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应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必须使村社会管理 职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分离。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责任财产 范围和责任形式等内容,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 化。另外,如何处理好改制新集体经济组织与加强社区管理关系也十分重要。已改制地区普遍反映,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村党支部、村经 济组织与村自治组织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改制新集体经济组织应 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村民委员会主要行 使社区管理职能,并逐步向居民委员会过渡。但事实上,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承担了社区管理职能和开 支,政企不分,长此以往既影响甚至拖累改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 展,又易引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的矛盾,也需要立法加以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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