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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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 北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编号:甲方(出卖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电 话:乙方(买受方): 电 话:单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方和出卖方共同就下列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 出卖方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规划用途为 。出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现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二、 出卖方同意将坐落在 第 栋 单元 室出售给买受方,该

2、房产用途为 ,层高 米,计售面积 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 平方米(包括阁楼面积 平方米),超经济适用住房面积 平方米。该房产阳台为:【封闭式】 【非封闭式】三、该房屋销售单价:经济适用住房: 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销售总额为 元,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预付房款为: 万 千 佰 拾 元 角。四、自契约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需付清全部房款(以银行交款单所写明日期为准)。不能如期缴纳房款的,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资格,该契约无效。五、该房产交付使用时,乙方持本契约,付款凭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换取正式售房合同及发票,并在三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3、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交纳税费。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款项后,该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回购。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1.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

4、任。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按相关规定执行。2.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用房分摊面积承担义务。3.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七、办理产权证面积与预销售面积有误差时的处理方法: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5、,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1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不计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登记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八、交付期限:出卖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但遇下列特殊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6、外,出卖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九、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使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十、交接。 该房产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同时出卖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方不出示上述文件的,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十一、出卖方保证销售的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方原因,造成该房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出卖方关于装饰

7、、设备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 3 。 十三、出卖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 2 ;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3 。十四、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房产交付使用后 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

8、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十五、保修责任。买受方购买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方自住宅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方应当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十六、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房产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9、 ;2、 该房产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房产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 该房产所在楼宇的小区的命名权 ;5、 ;十七、买受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用房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接受、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调查、回访的义务。出卖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十八、本契约经甲乙双方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九、本契约一式四份,甲方执存两份,乙方执存一份,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执存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定补充协议。二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的期限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2、乙方持该契约到指定帐户交款,然后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持银行交款单换取相关收据,收据需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否则将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甲 方: 乙 方: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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