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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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医疗新技术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新技术,是指通过自主创新或国内首次引进、吸收、消化的预防、 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技术,其对于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伦 理适应性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临床研究予以确认。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本办法中的临床研究是指以疾病的预防、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要 研究内容,以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在人群中、人体上和人的标本进行的研究)

2、,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主要研究基地,由多学科人员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活 动。它是医疗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的必要阶段。临床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医疗新技术的安全性、针对适应症的疗效及操作规程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已经取得学术认可的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成果,但人体研究风险仍然较高的技术,须在严密监管下依法在有条件的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第四条 医疗新技术临

3、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第五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的责任主体。謀养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行业管理和政策制定。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业学(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科研诚信,增进学术交流,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指南,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健康发展。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二章临床研究机构条件

4、与职责第八条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科研立项、学术和伦理审查、登记备案、过程管理、成果评价、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全程质量监控措施,规范所有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行为,以实现受试者和研究者风险的最小化,充分保障受试者和研究者的权益,促进临床研究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鹅娅尽損鹤惨歷茏鴛賴縈诘聾。第九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遵守国家有关科研诚信、 伦理、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医疗新技术成果的稳步转化和规范应用。籟丛妈羥为贍债蛏练淨槠挞曉。第十条机构应当具有较好的临床研究基础,具体条件如下:(一)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临床研究内容相应的诊疗科目,且机构、人

5、员资质与硬软件条件应当符合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要求。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二)具有来源合法,且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三)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研究人员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并监测培训效果,具备临床研究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四)具有完整的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五)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

6、誉。 主要研究人员应当具备承担该项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背景、资格和能力,并经过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等相关培训。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六)具有与所开展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具有防范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八)具有满足开展研究具体操作要求的功能实验室、质量检验标准和/或标准操作规程等。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机构内部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负责对所开展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管理等。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学术评

7、审机制,成立由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生物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立项开展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学术审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机构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坛搏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建立伦理审查机制,依据相关规定,成立机构伦理委员会并对申请立项开展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人员进行伦理指导,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管。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第十四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机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机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制;负责临床研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完善机构内各项规

8、章制度,及时应对、处理临床研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買鯛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第十五条 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研究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研究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查立项后的研究方案, 分析撰写研究报告; 掌握并执行标准操作规程; 详细进 行研究记录;及时处理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研究环节均符合制度和规范的要求。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铳麦。第十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研究方案中应当包含有关风险预判和管控措施,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受试者保护、损害赔偿或补偿机制,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

9、收取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任何费用。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对风险较高的项目, 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 对于发 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第十七条机构应当建立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具有自主创新成果的研究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自主知识产权被窃取或丢失。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第十八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登记备案监管制度,确保本机构临床研究项目如实、及时地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并负责审核本机构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輒峄陽檉簖

10、疖網儂號泶蛴镧釃。第三章项目立项审查第十九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严格履行科研立项程序。研究人员提出立项申请,经过机构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机构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立项。 相关资料应存档可查。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第二十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申请立项审查时,研究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申请;(二)研究方案;(三)主要研究人员资质与科研工作简历;(四)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实验室工作基础、动物实验结果和临床前工作总结等);(五)质量监控管理方案;(六)项目风险的预评估及应急预案;(七)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八)知情同意书(样式);(九

11、)知识产权协议;(十)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机构学术委员会须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性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一)开展临床研究的必要性;(二)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四)主要研究人员资质;(五)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控措施;(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研究胞lin 求 胞 临 床 研 究 除第二十二条机构伦理委员会须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 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要求,对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立伦理审查。伦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凍鈹鋨劳臘错痫婦胫籴铍賄鹗。(一)参与研究人员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12、;(二)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四)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恰当;(五)是否有对受试者资料的保密措施;(六)受试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是否恰当和公平;(七)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八)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和赔偿是否合理、合法;(九)是否有具备资格或经培训后的研究人员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有关安全问题的咨询;(十)

13、对受试者(特别是弱势人群)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 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 机构伦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及无利益冲突声明,审查时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根据评审结果,机构学术委员会出具学术审查意见,机构伦理委员会出具伦理审查批件。鯊腎鑰诎漣鉀沩懼統庫摇饬缗。第二十四条按照同一研究方案在一家以上机构同时进行的医疗新技术多中心临床研究,由牵头机构负责项目总体设计、学术和伦理审查、 立项管理等,各参与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的执行部分进行审核与管理。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立项

14、:(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三)立项依据不足;(四)研究的风险(包括潜在风险)过大,超出本机构可控范围;(五)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要求;(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七)经费来源不清楚、不合法或预算不足;(八)应当禁止研究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项目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研究项目立项后须在中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免费登记备案。阌擻輳嬪諫迁择植秘騖輛埙鵜。完成网络登记备案的临床研究项目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登记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批准立项和实施机构名称、研究项目题目、人员信息、

15、经费来源等;(二)研究方案概要,包括目的、对象、内容、方法以及样本采集信息等;(三)研究项目审批情况,机构的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信息等;(四)相关研究阶段进展和实施结果。第二十八条研究人员应当按照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客观、真实、完整的登记,并随着项目的进展及时更新补充相关内容。 备案管理工作应由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研究人 员与机构应当对登记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氬嚕躑竄贸恳彈濾颔澩纷釓鄧。属于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登记备案信息应当作为医学论文审查、科学技术奖励评 审、技术评估、临床应用专家评审等工作中重要的信息依据。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章研究过程管理第三十条临床研究可分期实施,应当明确各期研究目标和评价指标,为研究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评估提供依据。第三十一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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