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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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安全例会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4、消防管理制度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7、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8、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制度9、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11、现场奖罚制度1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13、卫生保洁制度14、不扰民措施15、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6、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组 长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分析当 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部署下阶段工作, 并决

2、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二、本工程的驾驶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内 容为:传达上级精神,学习安全规程,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 动态,进行车辆、设备维护和安全性能检查。五、施工工地施工队安全会在认真组织,队长在安排总结工作的同时, 要针对本队的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进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注意点,要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解决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一、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技能教育(1)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 技能。(2) 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3)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2、安全

3、知识教育(1) 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 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3、安全法规教育(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2) 行业安全生产法规(3)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思想教育(1) 思想教育(2) 纪律教育二、安全教育的方法:1、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管理人员在进入生产岗位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 格。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队人员)都 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工地(项目工程现场)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 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3、特殊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

4、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 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 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 动活泼。5、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6、职业健康教育7、工人应知应会考核三、安全教育的实施1、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 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经理、安全员、劳资 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2、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公司统一教材。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由

5、公司 安全科负责组织。4、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 工作。5、教育培训时间:a、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b、特殊工种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 行。c、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时期。d、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e、专业性安全教育:分公司级领导的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8学时f 、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要体现各级交底的原则,工程开工前由公司安全部门、施工现场安全部门、班组长分别对向参加施工的职工认真进行

6、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2、工程开工前,应随同施工组织设计,向参加施工的职工认真进行安 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使广大职工都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当采取 哪些措施,并说明其重要性。3、每个单项工程开始前,必须重复交代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坚 决纠正只有编制者知道,施工者不知道的现象。4、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开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全体职工进行交 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要按工程进度交叉作业的交底, 班组长每天要向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在下达施工任 务时,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卡。消防管理制度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防火宣传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7、落实单位、部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根据我 司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 ) 、项目部应利用板报、标语、开会等多种形式,经常对管理人员、 工人宣讲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防火意识;对消防器材要经常进行检查, 保持完好有效。( 二 ) 、项目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抓消防工作,成立义务消防队(每个 班组出23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三级教育活动时必须加入消防 知识的培训。( 三)、项目部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消防业务培训工 作。( 四) 、布置生产任务要把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盗和开展创安工作 要同时安排( 五 )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时应将消防检查列为必检内容,发现危险源 应及时

8、提出整改。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公司部门和领导反映汇报。( 六 ) 、施工现场、宿舍要重点抓好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因工作需要 用火时,必须经工地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看管方能用火。工人宿舍区 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供电。( 七 ) 、对木工工房、油库、配电房、库房、食堂、宿舍、施工现场等 要落实防火责任人并制定出有关防火制度,设防火警示标志,并标明火警 电话;( 119)。( 八)、对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动用明火的(如施工现场电焊、使用 明火等),应填写用火申请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 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

9、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 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 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 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 容。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2、金属焊接

10、(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3、起重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及天车工。4、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 指在企业内部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5、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满 18 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第五条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

11、须经分公司报公司安环科审 查同意后,报常州市建设局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 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 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八条 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 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 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十条特种作业

12、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 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声明 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操作证继续使用,外省市调入的特种作业人员,凭操作证和档案由公司安全科上报 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安全科的管 理。第十三条 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 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 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13、。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 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 性中毒事故。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原则。二、事故报告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 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

14、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 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三、事故的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 查明

15、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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