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强制执行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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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公告期限篇一: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丽执法强执通字 20 第 号 被执行人(单位):经查你户(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在进行了 违反了 本局根据 的规 定,依法作出了 的决定。因你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有关决定,现根据丽水市 人民政府丽政函( 2009 )第 66 号关于同意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本局决定二 o 年月 日进行 强制执行。届时,有关强制执行费用依法由你户(单位)承担,并 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此通知。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年月日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主要运用于依法规

2、定、授权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组织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违法建筑物等。制作注意事项:1 、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要详细明确。2 、在 “因你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有关规定”后主要填写“依照什么法律条款规定,或经丽水市人民政府等机关批复 ”。 公告根据举报,本局查明你在丽水市莲都区进行的违法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已作出( )丽执 法 第 号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限你(单位)在年月 日时前自行拆除 的违法建筑,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该通 知书

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 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特此公告年月日(局印)公告本局查处的你(单位) 一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因 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局( ) 字第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

4、本决定,可在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执行。特此公告年月日(局印)【篇二: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执行程序中的期限执行法院受理案件J(7日内)确定承办人 (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JJ (3 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5 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J评估阶段J(10 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当 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f (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

5、机构审查材料(30 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 (60 个工作日内 )完成重大、 疑难、复杂的案件。(5 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拍卖阶段( 10 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 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裁定拍卖成交送达裁定书后( 15 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f(5 日内)(如 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结束 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 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

6、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 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 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 75 日。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 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

7、起 3 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7 日内确定承办人。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 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 5 日内进行查证、 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第七条 执行

8、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 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的,承办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 关负责人应当在 7 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 案期限:1. 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 暂缓执行的期间;3. 中止执行的期间;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 法解释规定执行

9、。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 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 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10、,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 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 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 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 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 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 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

11、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 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第十二条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 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 行随机选择的方式。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 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情况外,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 事人按指

12、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 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 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 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 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 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

13、 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 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 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 交费一方当事人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第三十四 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 疑难、复杂的案件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 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 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

14、诉执行案件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 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 级人民法院备案。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 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

15、延期审理一个月之 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 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 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 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 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 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 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 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 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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