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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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深圳市中信军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联合大厦 14 楼东法定代表人:毛鼎雄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中信医疗健康(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福建省东山县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5%的股权,漳州市中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45%的股权。2、甲方有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5%股权(以下称 “标的股权 ”),乙方有意受让标的股权。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

2、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 )完成公开挂牌和 / 或竞价程序。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1、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5%的股权,现甲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55%的股权以人民币_元(大写:¥元)整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除股权转让款外,乙方承担职工安置费,用于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费为人民币 _壹拾玖万 _元(大写:¥ 190,000 元),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给甲方。第二条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一条

3、规定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1币大写金额为元(¥元)整,汇入深圳联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用于支付给甲方。 乙方按照标的股权挂牌公告要求缴纳的人民币_陆百零伍 _万元(¥ _6,050,000_ 元)保证金折抵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第三条甲方对标的股权的承诺1、甲方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1,100 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 1,100 万元。2、甲方保证对标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保证标的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条有关目标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1、除本合同有

4、明确约定的之外,标的公司交割日后如出现公司交割日前所产生或存在的属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或担保责任,而且该债务或担保未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目标公司审计并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目标公司价值评估并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应由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甲方隐瞒或有债务或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损失或引起诉争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公司交割日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目标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第五条职工安置方案目标公司的职工由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安置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 2 款的规定承担。除职

5、工安置费用外,乙方无需承担其他安置责任。第六条交割事项1、各方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备齐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由乙方负责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监事变更、章程变更、名称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1)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与相关合同的规定向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信医疗 ”)清偿全部款项;2(2)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全部款项;(3)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获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2、目标公司根据前款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财产、资料的交接

6、,同时由甲乙双方以共管方式接管目标公司现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目标公司完成前述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股权交割日当天,由乙方重新刻制并正式启用新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同时销毁原目标公司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3、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之外, 目标公司对于在公司交割日前加盖目标公司印章且未向乙方移交或披露的任何书面材料,由甲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目标公司对于在公司交割日后加盖有新公司印章的任何书面材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特别约定1、乙方同意:乙方代目标公司向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医疗 ” )清偿借款和其他垫付资金

7、本息,包括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仟壹佰万元(¥8,100 万元)、截止股权交割日的借款利息、截止股权交割日的其他垫付资金。以上具体款项的清偿由甲乙双方、中信医疗以及目标公司四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另行签订合同。2、乙方保证并承诺:(1)目标公司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1 款的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时,变更目标公司名称,不再在目标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中信”、“ CITIC”、“”的商标与字样。(2)无论如何,乙方完成目标公司的名称变更手续不得超过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3)自股权交割日起, 乙方及变更后的目标公司在公司名称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再使用“中信”、“CITIC”、“”的商标与字样

8、。3、乙方同意并承诺按照甲方提交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表(股权类)之交易内容及要求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乙方依照挂牌条件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全面地履行其义务,或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声明、保证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其他方遭受的损失及其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的,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乙方未根据甲乙双方、

9、中信医疗以及目标公司四方另行签订的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清偿本合同第七条第1 款所涉借款和其他垫付资金的,视为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归甲方所有。5、如乙方违反双方的其他事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没有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能达到双方约定之要求,乙方应按交易价款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向甲方支付交易保证金、违约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

10、易保证金、违约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条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产权交易税费(如鉴证、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 ,由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未经本合同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公开或秘密方式泄漏或透露(包括但不限于复印

11、、传真、扫描、电子邮件、影印、拷贝、口头告知或者其它方式)关于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交易的任何信息,亦不得透露对方的身份,以及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从对方获取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信息、文件、资料,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监管机关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2、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合同。第十四条生效本合同经甲、乙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合同附则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附件: 1、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以下无正文)5(本页为产权交易合同之各方签署页)转让方:深圳市中信军鹏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2015 年月日于深圳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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