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全方位解析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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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方位解析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什么是固定资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除特殊规定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2、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特殊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2、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

3、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

4、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1、折旧计算的一般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电子设备,为 3 年。2、加速计

5、提折旧的税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981 号) 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2)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6、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 固定资产的特殊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75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规定,下列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按下述办法处理: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包括自行建造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 ) 以上的企业。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

8、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国税发 2008116 号 ) 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 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9、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200811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70 号) 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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