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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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

2、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一) 建

4、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2005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5、。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

6、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办法计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

7、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

8、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

9、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

10、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

11、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

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

1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

14、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附件1: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

15、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红砖、砼砌块等墙体;(4)市政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各类图板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文明施工承诺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劳动保护管理网络图。企业标志(1)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2)生活区有适时黑板报或阅报栏;(3)宣传横幅适时醒目。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二级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包括楼层内)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4)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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