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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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畅通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省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局统计行政管理中,各科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方案及公告等均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备案审查。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起草,执法检查科与办公室共同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签发。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侧重于文件的合法性、现实

2、性、协调性、合理性、严肃性,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 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2. 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上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3.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4.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6.统计报表制度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统计报表是否有表号,制表机关和审批机关。四、执法检查科和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或提供有关法律依据以及协助审查的,各科室应当在限期内答复。必要时,执法检查科可以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各科室必须遵守。五、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执法检查科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六、规范性文件备案由文件起草科室负责提交下列文件:1.盖有本局印章的备案报告2份;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等内容在内的起草说明6份。七、市政府法制局在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执法检查科移交局起草科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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