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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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 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

2、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 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 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 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生活补助费;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对按国发(1983)141 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 发(199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 休,退

4、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 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5、(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7、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 万元)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超过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8、根据【财税(2001)157 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 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 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收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 的

6、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 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 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0、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 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 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 年。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

7、)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2007-09-14 17:17:26|分类:财税|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 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又据国税发199489 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

8、基本工资总额 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 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 年修订)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财税199582 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 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用足用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在发给员工各项补贴、津贴时切记 不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 号h

9、ttp:/www chinatax gov cn/viewlaw jsp?code=200309241006142801http:/ 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 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 月在减除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1300 元。”本决定自2011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10、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 根据 2005 年12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

11、居住的个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 计不超过90 日的离境。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

12、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 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 计居住不超过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 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

13、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 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14、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 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 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

15、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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