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64269010 上传时间:2023-07-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篇一: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 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 no:119065499570 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 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 500元整。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 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事实及理由:一、事情过程: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

2、无效。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 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 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 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 法

3、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 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 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 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 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 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

4、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 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 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 法律规定。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 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

5、条、 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 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 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 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 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 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 不

6、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 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 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 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 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 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 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

7、?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 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 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 2日的违章时,车流、 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 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 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 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 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 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 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 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8、。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 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 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 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 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 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 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

9、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 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 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 质。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 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 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 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 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 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

10、上并 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 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 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 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 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 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 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

11、强权凌驾于人 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 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 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 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 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 警每罚款 100 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 39 元的报道)。以上种种, 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 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篇二: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联系电交通

12、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 1号公安交通管理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 实不清。一是 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 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 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 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 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 1米

13、外,但未占用人 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 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6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 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 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 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 时通知车主纠正

14、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 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 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 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 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 求去接受处罚。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 6月 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 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 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

15、取证,而 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 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 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 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 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 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 而是申请人在 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 被处以了

16、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 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即便 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 时,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执法人员 当场签字或盖章,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 法处理办事窗口,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根 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申请人在 6月21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