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11_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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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CSE 094511贺州市地方标准DB4511/T 00022023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illing and distribution of bottled liquefied petroleum gas2023-02-08 发布2023-03-10 实施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2、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燃气供应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贺州分院、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贺州市燃气管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秘、巫斌、陈宇勇、钟波、吴颖聪、陈东杰、邱波、黄玮琛、董仕媛、唐修然、胡王艳、陈桂逸、郑嘉志、梁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界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的基本要求、气瓶要求、充装管理、配送管理、用户管理和信息追溯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及配送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

3、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GB/T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T28885燃气服务导则GB/T34525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

4、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充 装 filling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来源:TSG 232021,8.13.2配 送 distribution根据客户要求,将充装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配送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的活动。来源:GB/T 183542021,3.3,有修改3.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经营和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以下简称供应站)。来源:GB/T 511422015,2.0.83.4液化石油

5、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专门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来源:GB/T 130052011,3.34 基本要求4.1 资质要求4.1.1 充装厂(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充装许可。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在取得许可前,不应进行对外营业性充装及配送。4.1.2 充装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4.1.3 充装厂(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到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6、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4.1.4 其他应符合 GB/T 27550 和 TSG 07 的要求。4.2 充装厂(站)要求应符合GB/T 27550的要求。4.3 供应站要求应符合GB/T 51142的要求。4.4 人员要求4.4.1 充装厂(站)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4.4.2 充装厂(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并具备三年以上充装厂(站)工作经验,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4.4.3 充装厂(站)作业人员应按 TSG

7、07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每一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两名,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应同时兼任检查人员。4.4.4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具备消防安全能力,上岗前需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4.5 应配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充装前后检查人员。4.4.6 配送人员应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4.7 配送人员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驾驶证。4.4.8 配送人员应遵守 GB/T

8、 28885 的规定。5 气瓶要求5.1 气瓶应符合 GB/T 5842 要求,瓶阀应符合 GB/T 7512 的规定,并应经过按 GB/T 8334 进行周期检验合格。5.2 充装单位所有气瓶应具有产权标志,包括永久性标志和印刷标志。可委托气瓶制造厂或检验机构标注气瓶产权标志。5.3 永久性产权标志宜采用永久固定在气瓶上的孔阵码、二维码、电子芯片等包含气瓶自有产权编码信息的信息码,也可采用气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另可根据需要在瓶体上压印内凹的充装单位汉字简称或代码。5.4 印刷标志一般包括充装单位汉字简称、代码或色环等,其字样、大小、颜色、位置应符合 GB/T 7144的规定。5.5 气瓶

9、瓶色和字色应符合 GB/T 7144 的规定。6 充装管理6.1 充装前检查6.1.1 气瓶在充装前,应由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称重,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许充装:a) 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或真空度高于 83 kPa 的;b) 未办理自有产权使用登记手续;c) 非自有产权气瓶;d) 角阀连接螺纹损伤、变形的;e)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h) 超过检验期限的;i)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j) 发现有火烧痕迹的;k)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

10、缺陷,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l) 瓶内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 2的气瓶。6.1.2 每天充装前应对磅称和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其允许误差不超过秤的最小刻度值。6.2 充装操作6.2.1 充装前应对充装装置进行检查。6.2.2 对充装实行严格的气瓶复检制度,不应过量充装。6.2.3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 1.53.0 倍;称重衡器应在校准有限期内, 并应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6.2.4 不准许采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准许瓶对瓶直接倒气。6.2.5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的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

11、发现异常情况、检查员、充装员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6.2.6 充装过程中充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发生泄漏时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作业。6.2.7 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须妥善处理。6.2.8 充装后应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6.3 充装后检查6.3.1 充装厂(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a) 最大允许充装量为:1) YSP4.7 型气瓶充装量 1.9 kg;2) YSP12 型气瓶充装量 5.0 kg;3) YSP23.5 型气瓶充装量 9.8 kg;4

12、) YSP26.2 型气瓶充装量 11.0 kg;5) YSP28.6 型气瓶充装量 12.0 kg;6) YSP29.8 型气瓶充装量 12.5 kg;7) YSP35.5 型气瓶充装量 14.9 kg;8) YSP118 型气瓶充装量 49.5 kg;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良好;c) 瓶体无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d) 瓶体的温度无异常升高的迹象;e) 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完整。6.3.2 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不准许出站。7 配送管理7.1 配送车辆7.1.1 充装厂(站)到供应站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运输应符

13、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7.1.2 供应站到用户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应符合 GB 24155、GB/T 24158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 配送车辆实行定点管理,统一标志、颜色、按序编号;b) 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装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置灭火毯并配备干粉灭火器;c) 设导静电橡胶拖地带;d)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设有危险品警示标志和服务标识,车厢外统一标识, 三轮车顶部统一安装“燃气”字样的顶灯;e) 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符合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7.1.3 配送车辆在非送气时不应停放在人口密集场所,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场。7.2 配送安全7.

14、2.1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工作服,应按照操作规程,装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见附录 A。7.2.2 装车前发现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7.2.3 液化石油气气瓶在配送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码放且不准许超过两层,容重 50 kg 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采取有效固定措施。下列情况不准许配送:装载泄漏气瓶;装载超重(超装)瓶;装载超期使用的气瓶;混装其他货物,尤其是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置和厢体外挂。7.2.4 根据配送量确定灭火器种类和数量。7.2.5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进行气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滚动、碰撞、抛摔,应符合GB/T 34525 的规定。7.3 入户安检7.3.1 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入户安检次数不少于 1 次。7.3.2 配送员入户时应对气瓶进行扫码,采用检漏仪、检漏液等方法对气瓶及设施、燃气管、燃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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