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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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以及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与展览相关的活动时,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单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搭拆展台、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损

2、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地面、地基的损失;2、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二)雇主责任凡被保险人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展览会场内,因工作缘由遭遇意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安装工程物质损失安装单位供应已运抵展览会场、作为搭建展台用的物料,包括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在安装、拆卸展位的施工期间由于下列自然灾难或意外事

3、故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4、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有意行为、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财物损

4、失和人身伤亡;(二)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七)由于被保险人所制造、出售或分发的产品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以外造成的赔偿责任;(八)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受到酒精或药剂的影响导致伤亡的;(九)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伤亡的;(十)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包括职业病)或分娩、流产导致伤亡的;(十一)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十二)堆放在露天的保

5、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冰雹所造成的损失;(十三)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改变、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改变、正常水位改变或其它渐变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十四)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五)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十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它电气缘由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一)被保险人应当担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四)间接损失;(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状况;(六)展品本身的物质损失;(七)盘点时发觉的短缺; (八)一次性低值易耗品;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分为:第三者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7、明。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及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安装工程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依据投保人供应的财产清单确定。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展览会会场展位起先安装至展览会闭幕展位拆卸完成时止,但在任何状况下,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8、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

9、困难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

10、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依据已交保险费与本

11、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爱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约定履行上述平安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12、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刚好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

13、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四条 被

14、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供应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三)索赔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被保险人应供应由医院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疾或死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其次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

15、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其次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干脆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的恳求,保险人应当干脆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恳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干脆向保险人恳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次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其次十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员工雇员或第三方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因同一缘由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员工雇员或多名第三者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的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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