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财政局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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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成市财政局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6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8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荣成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

2、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第五条 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

3、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六条 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荣成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

4、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局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

5、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第五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第六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第七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本单位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局党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

6、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我局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局党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3、强制回避程序:局党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根据荣成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局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事项:1、个人独资或者与

7、他人合资、合股(包含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2、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3、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5、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6、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相关报告事项应列入廉政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测和党务政务公开等的内

8、容。第四条对报告的内容,按规定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根据荣成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出

9、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条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2、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第四条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2、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披露的内容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个人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个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4、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10、的信息披露申请,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单位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荣成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局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 局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实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1、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掌握的本单位有关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的

11、;2、对依申请回避利益冲突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致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反映本单位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4、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1、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2、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应回避未回避的;3、对组织做出的防止利益冲突决定拒不执行的。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诫勉谈话;4、通报批评;5、调离工作岗位;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1、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2、组织考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3、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七条 责任追究结果作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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