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上市公司股利分派法律约束的假设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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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上市公司股利分派法律约束的假设干探讨股利分派机制是公司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份。这一机制是不是完 善关系到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可否取得 全面的爱惜,关系到公司的进展可否具有坚实的资金基础和普遍的社 会基础。我国公司法中仅第177条涉及到了股利分派问题,这一 规定过于简单,易生歧义,造成实践中有些公司股利分派方案随意拟 定,存在必然的混乱。例如有的公司长期不分派,乃至有十几亿的利 润留存也不分派;有的公司一方面打算在市场融资,一方面又大比例 分派等等。这种股利分派与公司的资金利用需求不吻合的现象,受到 了市场各方的普遍关注。笔者拟就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派的法律 制约问题

2、谈些粗浅的观点:一、应增强对股东股利分派请求权的爱惜股利分派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依法享有的请求公 司依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派股利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 条规定了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的权 利;第177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利润有按比例分派的权利。但法律没 有规定完成利润分派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派的条件和对有利不分 者如何制约。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不分派的理由往往都说明为“知足 公司以后业务进一步进展的需要”,但对照下一年的经营情形,往往发 觉未分派的利润有的被用来委托理财,有的投资于与主业完全不相关 的产业。我国上市公司有利润却不分派的现象触目皆是,使投资者

3、的 分派期望往往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分派的方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策事项。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原那么,因此公司的 股利分派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纵股价的工具,或成为配合公 司再融资的要求而玩的数字游戏,而不是依照公司的收益情形所做出 的合理决定。从一样商业角度看,公司留存必然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 产及降低以后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是超级必要的,但应有一个适合 的限度。由于我国目前对这一 “度”未作任何规定,因其中小股东即 便想通过“股东大会利润分派决议非法”之诉来保护自己的股利分派 权,也无法取得法院的支持。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对非基于公司利益而做出的

4、利润分派 决定均有限制性规定。我国也应该本着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兼顾,股 东长期利益与短时间利益相平稳的原那么,对公司过度分派或不合理 的不分派做出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留存的利 润,必需对公司存在与进展具有绝对的必要性。若是公司己提取巨额 的盈余公积金,并留存有较大的未分派利润,而公司在近期内维持与 进展所需要的资金量并非大,那么公司不分派股利或只分派微薄的股 利,就属不妥。另外,还能够规定公司留存利润需对股东利益之实现 具有必然的合理性,若是公司持续连年有利不分,即对股东利益的实 现具有不合理性。而且应要求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派方案时,须以公 司利益之保护与增进为最高指导原那

5、么,不得讹诈、损害部份股东, 图谋控股股东的私利。二、应增强对公司股利政策稳固性的标准在国际上,公司一样依照自己所处的行业特点和进展的生命周期 来制定适当的股利分派政策。要紧的股利分派政策包括三类,其一为 固定或持续增加的股利政策。这一政策确实是将每一年发放的股利固 定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有当公司以为以后 盈余会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加时,才提高年度股利发放额。采取这 种政策,能够向市场传递公司正常进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 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 出。一样有稳固受益的公用事业公司采取此种股利分派政策。第二种 股利分派政策是固定股利

6、支付率政策,即公司确信一个股利占盈余的 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这种股利政策将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 结合,以表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那么,真正公平地 对待每一名股东。第三种股利分派政策是剩余股利政策,即公司对以 后的投资依照所确信的最正确资本结构适当安排以留存收益和欠债解 决。对收益中除用于以后投资外的全数予以分派。采取这种政策是因 为留存收益和欠债有不同的资本本钱,最正确资本结构下的加权平均 资本本钱最低,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管上述哪一种 股利分派政策,一经确信就会维持较长时刻,使投资者对以后可分得 的股利有一个大体的预期,方便投资者依照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公 司

7、进行投资。反观我国的情形,上市公司在股利分派上“玩蹦极”的不是少数。 去年有高股利分派的,今年可能就不分派;每股收益排名居前的公司 分派方案并非丰厚。总之,股利分派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而且,公司 对其分红许诺言而无信的情形也不足为奇。例如江苏某公司在2001 年年报中许诺2002年用于分派的利润比例不低于10%.在2002年取得 较高收益的情形下却以拟投资项目的需求为由,对利润不分派。上市 公司股利分派的这种状况,致使一些对现金股利有较高依托的投资者 无法参与到我国的股市中来。股市成为一种单一的投机场所,严峻阻 碍我国股市的久远进展。上市公司有稳固的股利分派政策,能够增加投资者对以后收益的 的可

8、预期性,能够吸引增量投资,还能够幸免大股东以股利分派方案 为工具鱼肉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应增强对公司股利政策稳固性的标 准,要求上市公司对以后股利分派方案做出预测,并对其股利分派方 案详细阐析理由。若是实际分派方案与预测不符,应有充分的理由。 如此能够慢慢引导上市公司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股 利分派政策,并将这一政策在必然的时刻内贯彻执行。三、应进一步明确股利分派的前提为了避免公司过度分派股利,爱惜债权人的利益,各国一样都规 定了分派股利的前提。有的国家规定公司在资不抵债或因分派可能致 使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不能分派股利;有的规定只有有累计盈余的才能 够分派股利;有的规定当期有净收益时

9、能够分派股利。我国公司法 第177条也规定了股利分派的前提,即规定公司分派的对象是“昔时 税后利润”,而且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时,应先用 昔时利润弥补亏损,弥补后才能够提取两金及进行分派。从这一规定 来看,似乎对股利分派的前提采取的是积存盈余标准和当期净收益标 准的结合。但是,这一规定并无清楚地界定出股利分派的前提,其在逻辑上 超级混乱,在实践中也有歧义。第一,需要弥补的不单单是上一年度 的亏损,而是以前年度积存的亏损;第二,积存亏损不是先由法定公 积金弥补,而是先由今年税后利润弥补;再次,积存亏损除可由法定 公积金弥补外,还可由资本公积金弥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 司在以前年

10、度有亏损时,先由法定公积金弥补,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的,由昔时税后利润弥补。弥补以后,昔时税后利润仍然有剩余的, 先提取两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或分派给股东。应该说,我国公司股利分派的实践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事实上,利润分派前应先计算可供分派的利润,即将今年税后利润或 亏损与年初的未分派利润或亏损归并。若是存在可分派利润,那么需 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向股东分派。 向股东分派的也不仅是今年制造的利润,而是包括以前年度的可分派 利润。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利润分派的前提是存在积存盈余。四、应进一步明确股票股利的价钱股票股利是公司股利分派的重要形式之一。与现金股利不

11、同,以 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的方式,需要明确每股的价钱,这一价钱不同于每 股的面值。因为股票股利实质上相当于公司将现金分派给股东,然后 公司增发新股,由老股东以其所分派的现金认购。公司可能以等于面 值的价钱增发新股,但大部份情形是以高于面值的价钱增发新股。我国在发放股票股利时,不考虑股票的价钱,均按股票的面值来 计算。因为股票的发行价钱和二级市场的价钱均远远高于而值,因此, 依照面值来发放股票股利就会造成公司股分的过度扩张。因为一元钱 的现金在市场上全然无法购得一股,因此发放股票股利比发放现金股 利更受市场的追捧。国际上一样规定股票股利的每股价钱应按公平价钱来计算(通常取其市场价钱)。这种按股票市

12、价实施送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 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具有较高盈利时,才能够实施高比例送股。 对送股的限制使很多上市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派股利,从而知足投资 者对现金股利的需求。为平稳投资者的利益,成立公平的价钱体系, 我国法律中也应该对股票股利的价钱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流 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割裂,使股票的公平价钱的确信存在困难,但仍应 向这一方向靠拢。总之,我国目前公司法对股利分派的规定失之粗陋,无益于 投资者利益的爱惜和公司的久远进展。为了给公司的进展制造良好的 法律环境,我国应在公司法修改及公司法司法说明起草之际, 借鉴成熟市场先进的立法体会,对公司股利分派制度做出更详尽的规 定,增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标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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