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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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明确职责划分,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工作内容,促进信息化应用,强化检查考核,提高配电网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补充方案,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配电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配电网规划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

2、,国网经研院、中国电科院等有关直属单位,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等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层面支撑实施单位。其次章 职责分工第一节 公司各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 国网发展部是公司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修编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考核省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确定配电网规划边界条件,并统一组织公司配电网规划的启动、编制、评审和实施。(四)批复省公司配电网规划。(五)组织编制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并将其纳入公司电网发展总体规划报告。(六)组织开展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探

3、讨。(七)组织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的技术沟通与培训。(八)负责公司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理。第五条 省公司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公司总部有关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所属单位详细实施。(二)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发展目标。(三)组织编制本省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初审。(四)组织评审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五)分解批复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督促实施与考核。(六)协调各地区配电网规划与主网架规划相互连接。(七)组织将本省配电网规划报告纳入本省电网发展总体规划报告。(八)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专

4、题探讨。(九)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的技术沟通与培训。(十)负责本省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理,负责省内相关数据源的协调与审核。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市配电网现状问题诊断,组织开展负荷调查及预料。(二)组织编制本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三)初审本地市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提出110(66)千伏电网发展需求。(四)协作省公司开展配电网规划专题探讨。(五)负责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线路走廊、变电站站址等问题。(六)负责与市政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属地内配电网规划与地方规划的连接。(七)直辖市

5、公司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门负责详细编制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帮助地市供电企业开展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负责搜集资料数据、提出配电网现状问题与发展需求。(二)负责开展辖区内负荷调查及预料。(三)提出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四)协作地市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配电网规划。其次节 公司各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第八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出公司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整体需求和建议。(三)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

6、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省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三)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三)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九条 国网农电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农村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7、提出本省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条 国网营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

8、)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一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公司配电网智能化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本省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二)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二)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本地市

9、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二条 国网信通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出公司配电通信网发展整体需求、技术政策建议。(三)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省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三)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地市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三)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

10、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三条 国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二)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二)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四条 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

11、(一)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作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作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五条 国网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供应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供应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

12、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供应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三节 各级业务支撑机构第十六条 国网经研院是公司电网规划设计体系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公司总部规划设计业务供应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归口协调外部设计单位。(二)对省经研院进行业务指导。(三)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探讨,担当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的编制。(四)负责公司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五)评审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电科院履行以下职责:(一)

13、开展配电网规划相关技术探讨。(二)参与评审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第十八条 省经研院是本省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省公司规划设计业务供应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二)接受国网经研院业务指导,对地(市)经研所进行业务指导。(三)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专题探讨,担当本省配电网规划报告的编制。(四)指导地市经研所详细编制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纳入本省配电网规划。(五)负责本省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信息平台的维护。(六)评审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七)直辖市经研院负责编制35110千伏电网规划。第十九条 地市经研所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配电网规划作为工作重点,落

14、实规划人员到岗到位率,保证人员实力素养,提升规划设计实力和资质。(二)对地市供电企业规划设计业务供应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接受省经研院业务指导。(三)担当本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详细编制工作。第二十条 其他各级业务支撑机构依据各自专业领域,协作开展配电网规划相关工作。第三章 配电网规划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规划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满意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符合公司有关企业标准。(二)实行公司电网统一规划的工作要求,依据“三级编制、两级审批”原则,完善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加大配电网规划管控力度,提高配电网规划质量和管理效

15、率。(三)配电网规划应与主网架规划、通信网规划、智能化规划等专项规划有机连接,统筹考虑各类电源和用户接入对配电网的影响。配电网规划报告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成果,是公司支配项目前期、制定投资支配、实施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加强配电网规划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配电网规划设计体系,充溢专业探讨力气;主动开展配电网规划人员培训,加强技术沟通,不断提升规划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五)为保证配电网规划的顺当开展,应在预算中编列配电网规划专项费用,用于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专题探讨。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规划工作内容主要如下:(一)配电网规划工作包括配电网规划报告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及滚动调整,配电网规划专题探讨,配电网规划信息化管理和配电网规划评价考核等内容。(二)配电网规划应涵盖380/220伏、10千伏、35千伏各级电网,并延长至上级110(66)千伏电网。(三)配电网规划范围应覆盖公司经营与管辖区域内全部市辖供电区和直供直管、控股、代管等各类县级供电区,做到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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