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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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当*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工程地点为淄博*,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根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献。第二条设计根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献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技术原则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8.29)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防洪原则(GB50201-94)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

2、0286-98)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8、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稿)9、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0、淄博市河道管理措施第三条合同文献的优先顺序构成本合同的文献可视为是能互相阐明的,如果合同文献存在歧义或 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顺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发包人规定及委托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防洪评价;设计内容:(1)河道基本状况;(2)管道穿越河段上下游既有堤防、 水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状况;(3)水利规划及实行安排状况;(4

3、)河道 历史演变状况调查;设计洪水复核;(6)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7)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8)防洪综合评价;(9)工程影响防治措施;(10) 评价结论和建议。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献及时间1、用地范畴内现状平面地形图(涉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规划布置总平面图(涉及电子版);3、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4、其他有关项目区交通、绿化、土方调配等方面的概况阐明。以上资料应在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提供。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献、份数、地点及时间*防洪评价报8份,签定合同并提供资料后25天内提交送审稿, 评审完毕后5天内提交报批稿。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4、人民币 元整。收费根据和计算措施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人提交所有评价报告,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第九条双方责任9. 1发包人责任9. 1.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 提交基础资料及文献,并对其完整性、对时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规 定设计人违背国家有关原则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献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献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献超过规 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

5、有权重新拟定提交设计文献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导致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 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 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规定终结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 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局限性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 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所有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动 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

6、迟设计工作的动工时间,且交付文 献的时间顺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 付一天,应承当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 献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期间提前交付设计文献时,须征得设 计人批准,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 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商定的技术规范、原则进行设计,按本 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献(浮现9.1.1、 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献顺延的状况除外)。并对提交 的设计文献的质量负责。设计人对设计文献浮现的漏掉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应免收 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限度合适向发包人支付补偿金。由于设计人因素,延误了设计文献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 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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