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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法条解读和相关说明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定义、量刑。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有利于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同时有利于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用刑法规范本制度。本文就围绕相关内容展开。本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2、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二款)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相关说明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以及认可的检验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以及认可的检验人员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本罪是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这类行为,1979年刑法依徇私舞弊定罪处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