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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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 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 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 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 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

2、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 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 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 两个: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 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 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

3、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 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 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 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 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二、犯罪主体的意义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 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 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

4、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 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 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 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 17 条 的规定,未满14 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不负 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兰 P138)其次,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的标准。当刑法为某一 种犯罪的主体规定了具体的条件时,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该种犯罪特 殊主体要件,就可能成为我们区别该罪与其他犯罪的标准。例如, 同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

5、行为,如果行为主体 为一般公民,则只能构成刑法第 253条第 1款规定的“私自开 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有如,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 为构成的是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 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则应构成刑法第 385 条规定的“受 贿罪”。最后,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之一。犯罪主 体要件的内容,既是行为人犯罪能力的标志,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 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同样会 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例如,刑法第 17 条 第 3 款关于“已满 14

6、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第18条第 3款关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 19条关于“又 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 都说明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是可以决定刑罚轻重的法定 标准。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是 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 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 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

7、的能 力。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 具备了这种能力。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 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 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的 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 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 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 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 备了认识

8、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 刑法的能力。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 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 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 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 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 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

9、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认能力, 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例如:因患精神病 而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 一步言之,他们之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他们虽有辨 认能力但却丧失了当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刑 事责任能力。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 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 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 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

10、的制约。 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 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 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 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 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 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 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

11、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 减轻刑事责任。(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 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 一类是不满 14 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 18 条第 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 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 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 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

12、生物学标准。这 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 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 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 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 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 18 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 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 18 条所称之“精神病 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 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 任能力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

13、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 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的 8 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 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 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 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 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 辨认

14、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 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包 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

15、理功能状况等。刑法关于这 些因素及其意义的规定,形成犯罪主体领域的具体内容。口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口我国刑法典第 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 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口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口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 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 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16、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 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 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口注意: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 二天起才为已满 1 4周岁或1 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如 14周岁生日当天就属于不满 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如甲 在1 4岁生日时开枪射中了参加其生日宴会的同学,被害人第二天死 亡。就应以甲开枪之日为准认定甲未满 14周岁,其开枪杀人的行为 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要明确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是以行为 时还是结果时为准?如在隔时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 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此时,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 行 为时为基准。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口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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