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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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详细责任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需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 、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主动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落实落实国家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相关要求,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订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评。第4条按时组织部室 区队 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升职员的技术水平。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

2、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在“一通三防”方法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要求要求。第7条在参加审查的煤矿相关详细安全方法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主动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停提升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负责安排并立即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确保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负责立即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常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验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

3、进行立即检验、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立即检验、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要求对火区进行定时检验、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制订预防瓦斯积聚的方法、并监督实施。第17条定时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立即发觉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立即安排整改。第18条立即检验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 设备 是否达成要求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9条组织确定反风演练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判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采取方法确保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正确、立即。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验

4、、评选。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验,确保数量充分、质量符合要求要求。第23条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员代行职权。第24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 、责任追究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作业人员一再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阻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方法的;四 拒不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通防部部长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根据汇报程序立即、如实汇报煤

5、矿事故的;二 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收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立即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记过直至免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记大过直至免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免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关键责任。第30条在煤矿相关“一通三防”方法设计中,出现显著技术失误和决议失误的,通防

6、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组织制订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进行考评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第32条未立即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确保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不能够常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验不立即,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关键责任。第34条未立即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立即检验、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立即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立即检验、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按要求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立即组织人

7、员对火区进行定时检验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方法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不立即、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决议失误造成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发觉或得悉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和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要求要求,但未立即采取相关方法的,或在带队检验中有违章现象未立即阻止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 设备 达不到要求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验,致使其达不到要求质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验 监察 、审查中,通防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员代行职权,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对应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给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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