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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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八章 奖惩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2、“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

3、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即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

4、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八条 学校公安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设置消防管理科,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

5、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

6、)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和学校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参加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数据;(十三)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附属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

7、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驻校内其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落实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

8、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公安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校后勤第一集团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

9、产损失的标准,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一) 学生社区、食堂(餐厅)、教学楼、积学堂、崇鋈楼、终南音乐厅、新勇学生活动中心等会堂(会议)中心、体育馆、校医院、校内超市、宾馆、幼儿园、附属小学、附属中学;(二) 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财务处、后勤第一、第二集团; (三) 雁塔校区的教学七楼,长安校区的致知楼、格物楼、地下车库; (四) 学校保密室;(五)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10、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根据活动规模级别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十四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11、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公安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的如设计方案、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图纸、资料、文件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公安处备案。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消防设施在移交前的一切工作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使用后,基建处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移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然后,在公安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参与下,按照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使用移交;最后,建设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和公安处进行消防系统使用培训。第十六

12、条 使用移交时需要向公安处报送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报告及消防系统竣工图纸;2.售后服务合同、设备移交分区域清单(依据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区域,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公共区域。各单位应当保障本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公安处负责全校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外其余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换,使用单位配合。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公安处,由公安处进行统一配置、更换或维修。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

13、算单位,自筹经费解决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换,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消防控制室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公安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报公安处审核备案。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

14、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公安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

15、全责任,并由出租方、承租方共同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公安处、国有资产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报警,火警电话“119”,校内报警电话长安校区“”,雁塔校区“”。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接到火警后,学校公安处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公安处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第二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报学校公安处及相关机关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安处及相关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及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安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消防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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