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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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2、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 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

3、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

4、施的走廊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

5、亡。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2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2.1.3 设备事故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6、。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1.3.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2.2事故归属2.2.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2.2.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

7、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b.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2.2.3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2.2.4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2.3 事故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2.3.1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2.3.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2.3.2.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3.2.2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2.3.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9、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2.3.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2.3.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2.3.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C级检修时间两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C级检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机组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C级检修两周时间。2.3.2.7 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2.3.2.8 装机总容量

10、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2.3.2.9 3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3.2.10 发电机组、3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

11、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 一般电气误操作: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2.3.2.11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 燃烧室爆破;b.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

12、下闸的转速;c.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d.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e.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f.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g. 2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h. 240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i. 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2.3.2.12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2.3.2.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者。2.3.2.14 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

13、、机舱着火。2.3.2.1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1.1 发电企业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3.2 调查组织

14、3.2.1 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人身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3.2.2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

15、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3.2.3 设备事故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3.2.4 内部统计事故内部统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3.3 调查程序3.3.1 保护事故现场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3.3.1.2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3.3.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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